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与准则(2006年版)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3-1字数:版次: 1页数: 47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341包装: 平装目录
第一部分执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5年12月19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2月5日)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执业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2006年2月15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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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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