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5(第十辑 总第104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2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7年度第十二辑,收入2007年11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5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15件。补收2007年9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1件,司法解释2件,10月份内公布的司法解释1件,共计24件。
五、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以及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目录
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汽车贸易政策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附:
2005年9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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