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焦点·难点·指引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吴坚,郑有培,张士光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版次: 1页数: 40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67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劳动争议审判的实体问答和程序问答两大部分。由于劳动争议立法多元化导致法律、法规呈现出庞杂与冲突的特点,且法学界与司法界对劳动法的某些焦点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使得劳动争议审判在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此,本书尝试着对劳动争议审判中所涉及的一些实体问题进行探索,并提出了解答方案。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劳动争议审判实体问答
一、综合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四)集体合同
(五)劳务派遣合同
(六)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经济补偿金
四、工作时间
五、劳动报酬
六、工伤
七、社会保险
八、女职工、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
九、行业工作保护
十、涉港、澳、台及外国人的劳动争议
第二章 劳动争议审判程序问答
一、综合
二、起诉与受理
三、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四、送达
五、举证责任
六、证据的收集、审核与认定
七、审理、调解与裁判
八、执行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书摘插图
第一章劳动争议审判实体问答:
3.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答: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的劳动关系。雇佣具有双务有偿性、诺成性和非要式性的特点;并且,雇佣关系不以劳动结果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为条件,而是以劳动给付为要件。由于雇佣的特点也是一方付出劳动,接受劳动的一方给付劳动报酬形成的一种交换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一致之处,故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混淆。对此,我们认为,区别双方关系,应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本质属性加以判断:
(1)从双方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他们之间存在人身、财产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但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存在隶属性。
(2)从劳动的属性判断。劳动关系的劳动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从事集体性的社会劳动,劳动关系实质是雇佣社会化的结果。雇佣关系的劳动一般属私人劳动,如家庭保姆、小时工等,不具有组织性和社会化的特点。
(3)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国家干预程度高,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立法宗旨。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国家基本不干预。
(4)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判断。国家为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确定了用人单位的很多法定义务,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不允许通过劳动合同予以免除或变更。雇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由双方约定,国家未对雇主的义务进行规范,比如,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