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联集成7:企业公司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公司法与企业法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版次: 1页数: 87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303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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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企业公司”主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以每个法律文件为线索,每个主法条下链接出相关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层次分明。每个效力级别下的法规再根据所涉内容分别归纳出中心问题,并在目录里有详细体现,方便迅速查阅。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价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书摘插图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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