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100问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公司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 235000版次: 1页数: 356印刷时间: 2006/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488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带来了新企业破产法的崭新亮点:
破产企业——有望通过重整新生
企业职工——清偿顺序因“时”而异
国有企业——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如果准确适用这部全新的企业破产法?我们精心编写了这本《新企业破产法100问》供读者参考使用,本书具如下特色:
以问答为主线,撷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中的难题一问一答,清晰了然;
配以条文主旨索引,方便读者了解新企业破产法的全部内容;
制作新旧法表格对照,提示读者理解掌握新法修改之处;
对每一个问题的新释新解均富有针对性,解释详细,说理到位,学习新企业破产法必不可缺!
目录
第一部分 新企业破产法条文主旨索引
第二部分 新企业破产法145问
第一章 总则
【NO.1】为什么要制定企业破产法?
【NO.2】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企业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NO.3】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以阻止其破产吗?
【NO.4】企业破产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NO.5】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时,依据什么来审理破产案件?
【NO.6】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位于境外,破产程序对其有效吗?
【NO.7】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对债务人在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吗?
【NO.8】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NO.9】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由谁提出?
【NO.10】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
【NO.11】破产申请能够撤回吗?
第二节 受 理
【NO.12】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NO.1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NO.14】破产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怎么办?
【NO.15】管理人在什么时候指定?
【NO.16】需要通知债权人的内容包括哪些?
【NO.17】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NO.18】债务人个别清偿的行为是否有效?
【NO.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NO.20】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NO.2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如何处理?
【NO.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何
【NO.22】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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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部分 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沿革
附
书摘插图
第二部分新企业破产法145问
第一章总则
新释新解
我国1986年制定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二十年前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有关企业破产还债的程序,但还需要补充和进一步具体化,再加上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及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在企业破产立法中所体现和贯彻的指导思想以及所设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现行企业破产法中所存在的弊端或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1.对国有企业破产采取的特殊政策,已不能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破产采取的特殊政策,即“计划破产”、“行政破产”已不能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采取的特殊政策,涉及到地方与中央、企业与银行、政府与职工、稳定与改革的关系,更多地是从政治上,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历史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与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原则有一定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