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法律实用指导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涉外企业法律实用指导》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 512000版次: 1页数: 372印刷时间: 2006/09/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504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形式的公司、企业不断大量地涌现。在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下,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对这些特殊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法制课题。从第一部颁布的外资立法至今,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处于不断的修订完善,去芜存菁中。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却发现,在众多同类的法律法规出版物中,没有一本专门收录涉外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书籍。
基于此,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涉外企业法律实用指导,全面收录了当前最新最实用的关于涉外企业的法律规定,使得不论是实务界的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的读者大众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时都能够快速查找到自己关心的涉外企业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科学主题分类——本书将所有关于涉外企业的法律规定按照公司制度,房地产、担保,产业政策、投资,对外贸易,税收,财务、会计、审计,劳动人事,外汇管理等大的实用主题分类,使得读者可以集中关注自己所需了解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核心法规导读——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等核心法规前,我们还请专家编写了该法律的导读,从立法概述、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介绍三个方面为您宏观了解法律提供指引。
一关联法规脚注——为了方便读者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的涵义,本书特别在脚注中汪明了涉及某部法律或某一条文的相关配套规定,一些重要的批复和解释还直接全文附在脚注中,使您免去前后查找之苦。
目录
一、综 合
(一)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1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10月22日)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5月24日)
(二)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年10月22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12月8日)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7月6日)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28日)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6日)
(四)其他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8日)
二、公司制度
(一)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
……
三、房地产、担保
四、产业政策、投资
五、对外贸易
六、税收
七、财务、会计、审计
八、劳动人事
九、外汇管理
书摘插图
一、综合
(一)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导读
一 立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三种重要形式,常被合称为三资企业。三资企业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发展较早,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对外开放政策确立之初就制定了,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到目前为止已经过两次修正,分别为:l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和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其中第二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删去了“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的规定,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计划。
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将“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的规定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权问题,“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作出的,当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删去原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便于及时修改完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