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案常用手册7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公司办案常用手册》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 607000版次: 1页数: 528印刷时间: 2006/06/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222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提炼常见纠纷及法律适用,标注“应用提示点”整合办案数据,创新关键词速查索引。
内容简介
本书为“办案常用手册”丛书中的一本。该书总结了办理各种房屋拆迁案件的规律,细分房屋拆迁案件类型,将房屋拆迁办案相关法律文件系统整理,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广大公民房屋拆迁办案常备法律用书。
本书与其他房屋拆迁法律用书相比,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 细化房屋拆迁相关法规的分类,读者可按类寻找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 提炼【房屋拆迁常见纠纷及法律适用】,免去读者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中寻找纠纷解决答案之苦。
3. 精心编排【关键词速查索引】,将房屋拆迁案件最常用到的法条归类指引,提高检索速度。
4. 标注【应用提示点】,以问答形式对房屋拆迁案件实务应用中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5. 收入【地方高院审判意见】,作为房屋拆迁案件办理的有效参考。
6. 梳理、整合房屋拆迁办案中需要查询的各种【数据和标准】,如行政受理、许可期限、赔偿数额的计算等,以提高办案效率。
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O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O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o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儿月8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13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0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
【公司设立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
……
【股东、股权、股份】
【公司债务】
【公司治理】
【公司财务、会计与税收】
【解散和清算】
【市场监管】
【地方审判参考】
附录
书摘插图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