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互动:近代民事习惯调查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文库6)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苗鸣宇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237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9066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纵观中国法制近代发展史,在六法体系的各法典中,民法典的正式定型、颁布最晚。在相对较长的法典制定过程中,民事立法与民事习惯的磨合反复进行了多次。出现多次磨合的原因是什么?清末民初,以服务民事立法为目的而展开的若干次民事习惯调查中究竟发现了什么?这些发现起到了什么作用?对前述问题的探究能否给现时代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带来一些启示?本书作者带着这些疑问,对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展开了研究,以期有所收获。
作者简介
苗鸣宇,男,1975年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保险法和青少年法学。主要学术成果:合著《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观》,曾发表《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初探》、《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性质及其完善》、《从一起“骗保”案看我国保险法与刑法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以乌鲁木齐市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及司法保护》等论文。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对象
三、本书的构想
第一章民事习惯与民事法律的一般关系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习惯
二、习惯法及其与习惯的关系
第二节习惯、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一、习惯、习惯法是法律的渊源
二、制定法对习惯、习惯法的过滤作用
三、习惯、习惯法对制定法的反作用
第三节我国民法典编纂史上习惯的法源地位之演变
一、《大清民律草案》时期
二、中华民国《民律草案》时期
三、《中华民国民法》时期
小结
第二章民事习惯的调查、搜集与整理
第一节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搜集
一、清末的民事习惯调查
二、民国的民事习惯调查
第二节民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整理
一、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成果的整理
二、民国民事习惯调查成果的整理
三、《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与《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比较研究
第三节民事习惯调查的功能与现实意义
一、为法的创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为法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为习惯改良提供参考和借鉴
小结
第三章民事习惯的法定优先适用
第一节《大清民律草案》与固有民事习惯
一、从条文数量和分布上分析
二、从具体内容上看
第二节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与固有民事习惯
一、从条文数量和分布上分析
二、从具体内容上看
第三节《中华民国民法》与固有民事习惯
一、从条文数量和分布上分析
二、从具体内容上看
小结
结论
一、民事习惯是民法的活力之源
二、如何充分发挥民事习惯的作用
附录:《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与《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2005年版)记录对照简表
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民事习惯与民事法津的一般关系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习惯
(一)习惯的定义
根据《辞海》的解释,习惯就是:“1.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如人们长期养成的学习习惯。良好的习惯有利于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安排,不良习惯则起有害影响。2.指经过不断实践,已能适应新情况。”
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家胡长清认为:“习惯云者,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同一为之之习俗也。”台湾民法学家王伯琦认为:“习惯为社会一般人关于同一事项反覆继续为同一行为而成立之行为准则。人有模仿性,关于某一事项,反覆继续而为之,行之既久,即成为一种共同之行为准则。而其范围之广,支配力之大,除法律外殊非任何其他规范可与比拟。”
习惯就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习以为常的各种行为,即社会一般人的惯行。详细说来,就是在某一特定地区、领域或人群中,某一行为被一般人反复进行,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内心中产生约束力,并成为个人行为准则的事实。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有:过春节时给未成年的孩子“压岁钱”;到了端午节要吃粽子;父母中的一人先去世时,子女一般不分遗产,等到另一人也去世时再分,等等,这些大家习以为常的事实就是习惯。所以,完整而又概括的说法就应该是,“习惯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规范,它是不同阶层或各别族群所应一般遵守的行为模式。”
(二)“习惯”一词的语源考察
有学者提出:“就是‘习惯’一词本身也是近代汉语词汇,是在清末时为翻译‘custom’等西洋语言借鉴日语汉字‘惯行’、‘习惯’而生造的。”
王健教授在《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一文中指出:“今人常常以为,目前我们习见习用的一整套法言法语大多于本世纪初期来自东瀛岛国的日本,然而事实并不如此简单,有的甚至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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