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私法,
作者: 粟烟涛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19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3589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认为,法律规避现象只能发生在“虚假冲突”的情况之下。它的出现不仅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结果,和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也不无关系。在考虑相应的对策时,不应仅仅根据它的“非道义性”而简单地予以谴责或者否定,而要结合相关各国的立法政策、行为人的直接动机、规避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状况,作出客观和准确的分析,谋求公正和有效的处理,避免简单僵硬的手法和矫枉过正的后果。
内容简介
法律规避作为法律选择过程中的一种制度,也许并不普遍地存在;但作为法律生活中的一种现象,却是世所共有的。本书聚焦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现象,依托法律选择的基本理论,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实践资料,从产生根源人手,首次提出法律规避只能发生在内外国法律之虚假冲突的条件下的基本命题,以此作为全书的主线,多角度论证和检验,并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和评论。本书认为,法律规避现象只能发生在“虚假冲突”的情况之下。它的出现不仅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结果,和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也不无关系。在考虑相应的对策时,不应仅仅根据它的“非道义性”而简单地予以谴责或者否定,而要结合相关各国的立法政策、行为人的直接动机、规避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状况,作出客观和准确的分析,谋求公正和有效的处理,避免简单僵硬的手法和矫枉过正的后果。
作者简介
粟烟涛,湖南邵阳人,1974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讲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外语学院法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01年和2004年自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3-6月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习。先后在《中国国际私法和比较法年刊》、《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译文十余篇,参编教材两部。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规避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规避的表现形态
第二章 法律规避行为的背景
第一节 法律冲突强度的层次性
第二节 国家管辖权的滥用和法律规避
第三节 滥用管辖权在外国引起的反应
第四节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和法律规避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法律规避行为的实施
第一节 制造或利用虚假冲突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协助
第三节 所得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
第一节 规避法院地法的后果
第二节 规避外国法的后果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结婚事项上的法律规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国法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英国法的实证分析
第四节 美国法的实证分析
第五节 小结
第六章 离婚事项上的法律规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适用法院地法条件下的法律规避
第三节 适用属人法条件下的法律规避
第四节 小结
第七章 合同事项上的法律规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传统的合同法律适用理论和法律规避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合同领域中的法律规避
第四节 小结
第八章 公司事项上的法律规避
第一节 公司事项上法律规避的理论前提
第二节 规避法院地法
第三节 规避外国法
第四节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规避概述
一、法律规避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为“规避”一词提供的解释是“设法避开;躲避”。由此可见在一般意义上,法律规避应当是指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即一切以回避特定法律的适用及其处理结果为目的的行为。这属于法律规避第一层次的含义,它所注重的是国家法律遭到规避、未获得适用的结果,至于规避行为的实施手段如何却在所不论。苏力先生举例说,一男青年求爱被拒后强力奸污女青年,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男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议“私了”,女方出于对男方的复杂感情以及保全名誉等其他心理表示同意。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以双方结婚、男方赔偿一定金钱为内容的“私了”协议。但因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该婚姻随后被宣布无效且男方受到刑事追究。在这里,双方以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参照,根据对自己利益的综合的和理性的分析判断,试图以民间法的形式解决争议,避开国家制定法的适用及处理,故可称为法律规避。苏力先生还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许多改革措施也是从规避既有的落后僵硬的法律和政策开始的,并且得到了国家的认可,法律规避可以看做是一种制度创新的途径。这种含义上的法律规避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具有促进法律变革和创新的积极意义,但对于法律权威和法治理想而言终究是一种破坏,不应受到盲目的肯定或宽容。同时,鉴于法律规避的实施手段本身很可能具有违法性,仅此即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无论如何,此种类型的法律规避现象反映了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脱节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对国家法律的不信任心理,所提出来的是法律如何更好地贴近生活的问题,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不在本书探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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