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集成全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本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55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325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集1997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的全部单行刑法性决定、修正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的全部148件正式立法、司法解释文件和58件相关参考性文件之大成。全书文字近71万。
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历史上法律编纂之科学方法进行的一次全新形式的法律编辑尝试:
(一)完整:既保留刑法典原有结构及条文,又编入其后全部补充、修正及正式解释条文。
(二)系统:以刑法典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将全部刑法规范及正式解释条文逐一进行摘编,系统性逻辑性兼备。
(三)科学:以刑法条文顺序逐条、逐罪进行编辑,一目了然。
(四)实用:广泛方便于从事刑事司法、执法、立法、研究、教学、宣传者及律师,乃至一切公民查阅和应用。
(五)新颖:逐条、逐罪辑入全部与该条、该罪而且仅仅与该罪相关的刑法规范及解释条文,目前在国内尚鲜见先例。
内容简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我国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刑法典,经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订,使之成为一部既具有科学性和时代性,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然而,“世易时移,变法亦矣”。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任何法律的制定本身又不可避免“律文有难明之义,未足之语”,况且,我国仍处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空前的变革时期,变数颇多,“难明之义”和“未足之语”更属难免。所以,在刑法典修订之后的11年中,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3个《决定》(含1个单行刑法)和6项《刑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9项立法解释;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120多件司法解释文件和5件关于罪名的规定,亦即至2008年1月,共已先后颁布了158件刑法法律及立法、司法正式解释的法律文件,文字达数以十万计之巨。此外,还有若干行政刑法条文、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内部答复之类的参考文件。
本书所辑录的主要是经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此后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同时,还辑录了包括刑法内容的部分其他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的相关会议纪要,内部答复,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规章的相关条文,以资参考。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1:刑法分则最新修正文本
附录2:本书摘引文件目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9.22)2.1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