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江朝国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 580000版次: 1页数: 452印刷时间: 2006/04/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0985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江教授基于人道关怀,本诸学术研究的立场,阐述该法规定评释实施实况而完成的结晶力作。
本书最大特色在于按条文顺序以逐条论述的方式,透过实例使读者形成问题意识并了解各条文于实务运用上可能产生的问题与实际情形,再借由理论的架构说明,建立读者对条文规定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最后对实例予以解说,提出作者对相关规定的见解与修法建议。内容上,作者不但征引相关理论,说明法律规定及实务运作情形,并搜集立法例与相关法令规定,使本书除可供学术研究外,得以兼具实务界参考之用。此外,书中各条文的实例及其说明部分,也具有你我或亲友遭遇相关问题时,直接索骥参考的功能。
作者简介
江朝国,现职:中兴大学法律系所教授;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所兼任教授;私立逢甲大学保险所兼任教授。学历:中兴大学法律系毕业;教育部公费留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研究;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经历:消保会顾问;保险审议委员;财产保险商品审查委员;保险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存款保险咨询委员;劳工保险局监理委员会委员;健保局法律咨询小组委员;产险公会保险争议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再保险公司董事;“考试院”考试典试委员。著作:江朝国教授在台内外学术期刊、国际会议及专业性杂志发表已多达三十余篇论文,并著有《保险法基础理论》、《火灾保险法论》、《保险法论文集(一)》《保险法论文集(二)》、《保险业资金之运用》等书。
目录
萧万长序
自序
绪论
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重要性
二、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演进与评析
(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演进
(二)公路法相关规定与汽车投保责任险办法之评析
1.适用保险法责任保险之规定无法直接保护受害人
2.归责原则因汽车使用用途而异造成不合理现象
3.营业车采行保险与保证双轨制不足保护受害人
4.承保范围狭隘形成保障漏洞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立法过程
本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壹、立法意旨
贰、评析
一、案例
二、问题提出
三、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一)强制汽车保险立法模式之简介与本法之采撷
(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障范围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性责任保险之关系
四、立法例
(一)德国强制责任保险法第一条
(二)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一条
五、案例解说
叁、结论
第二条 (法律之适用)
壹、立法理由
贰、评析
一、案例
二、问题提出
三、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一)本法之性质
(二)法条结构
(三)保险契约关系各种义务违反效果之适用一以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为主
(四)本法危险增加相关理论之再建构
四、案例解说
叁、结论
第三条 (汽车之意义)
壹、立法意旨
贰、评析
一、案例
二、问题提出
三、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一)负投保义务之汽车种类所应考虑之因素
……
第二章 保险契约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第四章 保险业之临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书摘插图
本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使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体伤、残废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壹、立法意旨
依本法“行政院”提案之立法说明“汽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有二:一为人体伤亡,一为财物损害。因本法采限额无过失原则,实施初期为免汽车所有人负担过重且避免复杂化,参照日本及英国等立法例,明定本法在对车祸受害人所遭致之人体伤亡提供基本保障,即一定金额之保障,至于超过法定限额之人体伤亡损害及财物损害,则属任意保险之范围”是本条在于揭橥本法保障受害人之立法目的,以为贯通本法之立法准绳与适用解释时之依据。同时,为表彰本法采取责任保险法制与本保险保障范围之实际意涵,本条亦明示汽车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之损害均得获得基本保障,进而兼维道路交通安全。
贰、评析
一、案例
A驾驶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汽车,于乡间道路超速行驶不慎撞及机车骑士B,导致B以五万元新购之机车全毁,所戴时值五千元之手表亦遭毁损,B经送医急治医治后,两脚虽经住院期间五个月之复健治疗,仍完全麻痹丧失机能无法使用,终生须以轮椅或拐杖代步,对从事劳动工作之8产生极大之影响。A深感悔悟遂向B住所地之乡公所声请调解,并通知甲保险公司派人协助参与,经B同意调解成立,A愿赔偿B之损害一百六十万元(包括必要之医药费用支出二十五万、减少劳动能力之赔偿八十万,五个月不能工作之损害二十万、精神上损害赔偿三十万及财物损害五万等),该调解书并经乡公所送管辖法院审核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