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中专)(全国司法院校法学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成教/职教/培训教材,
作者: 王全兴,黄昆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3页数: 31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1364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本书初版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作为全国司法学校法学教材于1995年出版以来,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此,我们在初版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第三版。第三版在保持初版的编写宗旨和风格的同时,较之初版有下述变化:(1)在体系上作出了调整,使之趋于合理和完善;(2)在内容上吸收了劳动法制建设和劳动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使之较全面和准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3)在体例上于每章正文前后分别增加“学习目的和要求”、“思考题”,使之更便于读者对劳动法学课程的学习。
作者简介
王全兴,湖北大冶人,湖南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目录
总论篇
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节 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
第三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第四章劳动法主体
第一节 劳动者及其团体
第二节 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第三节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服务主体
劳动关系协调篇
第五章劳动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劳动关系特殊形态的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关系特殊形态的界定及其意义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章集体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八章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效力
第三节 劳动纪律的制定和实施规则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
劳动条件基准篇
第十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最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第三节休假
第四节 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一章工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第三节 最低工资保障
第四节 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篇
第十三章就业促进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公平就业
第三节 政策支持
第四节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十四章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具体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篇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节 劳动诉讼
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七章劳动监督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监察
第三节 工会劳动监督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劳动法主体法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总论篇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劳动法产生的前提、过程和原因。了解资本主义劳动法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重要立法,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立法概况,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和主要机构,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以及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特定时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同步。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才能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个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可以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不是人而仅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无偿劳动,被使用的劳动力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运用自己的少量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奴、小农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比例甚微。所以,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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