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高等规划)(2006年修订版)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刘心稳 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 350000版次: 1页数: 308印刷时间: 2007/08/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1588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票据法是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体系,即使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学习和掌握这个法律也颇为耗费精神,本书贯彻”使读者明白法理、知晓法律、会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思想,力图化深奥为通俗,解复杂为简约,向读者清晰地阐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相对完整地说明票据法理和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范,较为深入地揭示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规则,努力地帮助读者构建票据法律知识结构、培养票据法律思维,引导读者形成运用票据法理和法律解决票据问题的能力。
本书注重理论说明。作者以票据关系、票据行为为主线,展开释、说、论。全书主要分成总论、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讲解票据、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范:在分论部分,以汇票为核心,阐释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等票据行为的公认原理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则。
本书强调法律适用,力求帮助、引导读者形成运用票据法理和法律规范,分析、解决具体票据纠纷问题的能力。为达此教学目的,在注重释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同时,对我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现行票据法律规范的含义、规范功能、适用中的重要问题等,有不同于同类著作的深入释论说明。
为扩大读者视野,适度地比较分析了曰内瓦统一法系的主要票据法律、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律,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律。本书主要适应法律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需要;对金融、财会、商业等相关专业的学生,有相当适应度,对票据法有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也会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刘心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师”奖;主要著作有《民法学原理》(合著)、《合同法通论》(合著)、《商法学》(合著)、《商法学教程》(合著)、《中国民法》(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理和实务》(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理和实务》(主编)、《民法》(主编)等。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票据概说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四章 票据行为
第五章 票据权利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七章 票据的更改与涂销
第八章 票据抗辩权
第九章 票据时效
第十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十一章 票据责任和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一章 汇票的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第二十三章 出票
第二十四章 见票
第二十五章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支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二十七章 出票
第二十八章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运用
第二十九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主要参考资料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票据概说
第四节 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不同于特权证券、物品债权证券和债券的有价证券,探究其性质,有以下十个店面。
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是金钱给付请求权,持票人只能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记载的金钱。因此,第一,票据上的权利的标的物,只能是金钱,不能是其他财产。对此,各国票据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04条规定,汇票,指一项书面的付款指示。第二,票据所代表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票据上记载的金钱的所有权,在票据付款人支付之前属付款人,支付之后方转移给持票人。持票人要取得票面金额,须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履行债务,支付金钱。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是与“证权”相对而言。有价证券中的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属于证权证券,如提单、仓单分别证明由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所发生的物品交付请求权,易言之,这些证券,先有权利,因证明权利而作成证券,用证券证明既有之权利。票据则不然,票据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全新的金钱债权,不是证明原有之债权。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由种种对价性行为发生债权债务,但是,出票人签发票据,为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设定了一个“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持票人则有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从法律适用方面讲,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受民法中债法的规范,而票据签发后新生的票据权利,只能适用票据法,民法中的债法对其不能适用。
由于票据为设权证券,欲设立票据权利,必须依法签发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票据权利有效期等,均由而且只由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文字的含义来确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因素认定或改变票据权利义务及票据债权人、债务人。这就是文义证券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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