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汉平法学文集(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丘汉平 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3-1字数:版次: 1页数: 50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5320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丘汉平(1904--1990),字知行,原籍福建海澄(今龙海)。生于缅甸仰光。l924年毕业于上海国立暨南大学商科。1925年毕业于吴淞中国公学商学院。1927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旋回仰光。次年春赴美国留学,l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
1931年起,丘汉平出任国立暨南大学教授,兼外交领事专科主任,南洋文化事业部主任,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公学宪法教授,交通大学商事法教授。创办华侨中学、仰光中学、华海中学,兼为上海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主编大学杂志。l939年秋.出任福建省政府省银总经理。1945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后任国民政府交通部直辖驿运管理处处长,创办省立福建大学,并兼校长。1947年夏,辞本兼各职,8月返沪,重操律师业务。1948年行宪后,任立法院立法委员。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前赴台湾,继续担任“立法委员”,立法院财政和预算委员会召集人。l951—1952年,出任东吴大学校长。
丘汉平一生著述甚丰,专著与教科书有:《国际汇兑浅说》(上海民智书局1926年)、《国际汇兑与贸易》(上海民智书局1926年)、《先秦法律思想》(光华书局l931年)、《中国票据法论》(上海世界法政学社1933年)、《罗马法》(上下册,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法学通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新生活须知》(上海文华美术图书公司l934年)、《历代律例全书•唐》(上海民权律师团1934年)、《违警罚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华侨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初版,l939年再版)、《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地方银行概论》(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l941年)、《从不平等条约到平等条约》(胜利出版社1943年)、《美国之统一与法治》(胜利出版社1945年)等。此外,1973年台湾出版了由丘氏之子丘宏达和丘宏义合编的《丘汉平先生法律思想和宪法问题论集》。
此外,丘汉平还写作发表了众多的论文,主要者有《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1927年)、《罗马十二表法之研究》(1928年)、《新法律史观》(1931年)、《票据法总则释义》(1931年)、《法律思想的性质》(1931年)、《宪法之根本问题》(1933年)、《劳动立法之理论基础》(1933年)、《美国排华律之过去及现在》(1934年)、《法治进化论》(1937年)、《中国之制宪与行宪》(1941年)等。
由于丘汉平在法律学术上的出色表现,他被选为意大利皇家学院“罗马法”荣誉研究员,美国密苏里州斐托斐荣誉会员。
本书共收录了丘汉平在《法学杂志》和《东方杂志》等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法学论文36篇.涉及领域有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民商法学、罗马法、华侨问题等,其编辑体例、对原作论文的具体处理方法等。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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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者前言
新法律史观
法律之语源(在暨南大学演讲)
法律思想的性质
徒法不能以自行论
慎子底法律思想
商君底法治主必论
《历代刑法志》自序
后汉刑法志略
宋书刑法志补
书评:《先秦国际法之遗迹》/徐传保著
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
法律的意义
舒丹木拉法律哲学述要
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昊经熊著丘汉平译
正法的问题/丘汉平译
正法的概念/丘汉平译
从西半球的法学说到三民主义的法理学
法制进化论
书评:《法律之故事the story of law 》
宪法之根本问题
中国之制宪与行宪
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
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榷
公安局与民权保障
劳动立法之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与现代
美国排华律之过去及现在
华侨国籍问题之讨论
民法第一条疏义
票据法总则释义
票据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利息规定之研究
罗马十二表法之研究
罗马法之渊源论
罗马法役权之研究
罗马之司法制度
罗马法上几个问题商榷之一
中国法律学生应研究罗马法之理由
附:主要新旧译名对照表
书摘插图
法律史观
依照马克思派的社会主义者之论调,人群是长于互相残杀。换句话说,达尔文的生存竞争和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是异途同归。一是从生物界研究出来,一是从社会现象界观察出来。生存竞争和阶级斗争,虽是范围有大小,却是一样的。
马克思只有人类历史充满了阶级斗争的事实,所以主张无产阶级要脱了有产阶级的束缚,舍“打倒”方式外,别无他途。
近五十年来,这种思想充满了全世界。就是我们闭关自守物质落后的中国,也受其影响。在各种学问中,马克思的思想也打了小少的吗啡针,闹到现在,有产阶级也渐渐地恍然自己的危险了。
但足我们要注意:历史不是单纯的,社会现象不是片面的,人性不是全恶的。唯物史观论者,只看到一段事实,并没有完全看透整个的事实。我们姑不深究阶级斗争的学说有无十足理由,只要问一问社会的形成及其继续存在是不是全筑在斗争的上面'倘若我们不能完满正而的答复这个问题,那么社会除了斗争事实外,一定还柏别的事实维持它的存在。
我们试拿动物来看,两只饿狗见到一块骨头,它们就争食起来,现在一只狗要得到这块骨,一定要经过一番的争斗。这个事例,在马克思派的学者看来,必以为“斗争”是狗求生存之唯一方法。不错,动物均凭其力量以求活。但我们要再进一步的考察:如果同时有十几块骨的时候,二只狗是不是仍在那里拼命争食呢?抑是各食其骨呢,将上举之例,再为改变些:如果二只狗都是食的很饱的,它们见到骨头自然不会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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