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域外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欧洲 ,
作者: 邵建东 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1字数:版次: 1页数: 29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202477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重建和全面发展的阶段,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法学教育如何主动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求,如何纳入到高质量、高层次、高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还存在着两个明显的不足:其一,由于中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脱节,使高等法律院校(系)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了学科建设和学术体系的构建上,未能全面重视和充分研究法律职业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结果导致各地区法学教育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使中国的法学教育成为世界上品种最多、形式最繁杂的教育。其二,同样由于教育和用人制度的脱节,使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被人为地分割为一个一个缺乏有机衔接的不同部分,难以整体优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更谈不上充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体效能。
目录
出版说明(霍宪丹)
上篇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邵建东)
德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述评(邵建东)
法学教育改革法(邵建东译)
下篇德国律师职业法律汇编
联邦律师条例(李芬译、邵建东校)
职业条例(李芬译、邵建东校)
自由职业从业人员合伙法(冯军译、邵建东校)
低收入公民法律咨询和代理法(冯军译、邵建东校)
联邦律师收费条例(冯军译、邵建东校)
关于欧洲律师在德国从事活动的法律(邵建东译)
欧洲联盟律师职业规则(李芬译、邵建东校)
编译后记(邵建东)
书摘插图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邵建东
一、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概述
德国大学法律系的学生都是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大学学习法律,而不是像美国那样已经取得了另一个专业大学本科文凭的毕业生。德国法学教育的承担者绝大多数都是公立的大学。近些年来才出现了一些私立大学,其中也设有法律系。德国大学法律系的学生人数比较多,如笔者曾经学习过的哥廷根大学和弗赖堡大学法律系的注册学生都达3000多人。
德国中学生进入大学学习法律无需经过入学考试。因此,高校及高校的法律系自然无权选择学生,相反学生有权选择高校及高校法律系。德国的公立大学实际上是州立大学。州立大学统一免收学杂费。学生仅象征性地缴纳一笔低额管理费。因此大学生学习和毕业的压力相对较小,可以慢慢地学,扎实地学。
在学习时间方面,联邦制定有《高等教育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以及《德国法官法》(das Deutsche Richtergesetz)等法律,规定法律系学生在校正常的学习时间为8个学期,即4年。但实际上这种限制不具有强制性,学生原则上可以无限制地一直读下去。(1埘这个问题,联邦及各州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改革呼声很高,但遇到的阻力也很大。
德国法学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预备期(或称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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