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第二版)(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成教/职教/培训教材,
作者: 宣善德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2页数: 29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61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经过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内涵建设,其办学层次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对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现有的教材体系已相对滞后,图书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这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宣善德,男,1958年生,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现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金融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合肥、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主编,参编《合同法概论》、《涉外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教程》(全国司法学校统编教材)、《律师辩护与代理方略》等教材,并发表论文十多篇。
目录
第一编律师制度
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章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律师的管理
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八章法律援助
第九章律师法律责任
第十章法律顾问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申诉中的律师业务
第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第十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第十四章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与代书
第二编公证制度
第十五章公证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
第十七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十八章公证监督管理体制和公证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公证执业区域
第二十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一章公证实务
第二十二章涉外公证
第三编仲裁制度
第二十三章仲裁概述
第二十四章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章仲裁员
第二十六章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章仲裁程序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编律师制度
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律师、律师法的概念
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的内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是凭藉个人的法律知识和能力从事法律业务活动的。
律师具有以下特征:
(一)律师任职资格的特定性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的律师,都必须经有关机关的认可才能发给其执业证书,才能从事律师职业。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本国立法所确认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后发给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执业资格的特定性是律师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它是确保律师的执业素质的关键所在。
(二)律师职业的社会服务性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天职就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其专业法律知识来服务于当事人。律师职业不同于官方法律职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执业人员”的界定,说明律师具有“业务性”,也就是说,律师从事的是一种业务活动,而非职务活动。而职务活动表现为一定权力之行使,是代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如法官行使审判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这些职务活动无不包含着权力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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