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安徽)
分類: 图书,法律,成教/职教/培训教材,
作者: 徐伟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1页数: 28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6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经过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内涵建设,其办学层次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对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现有的教材体系已相对滞后,图书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这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
本套系列教材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1.系统性。本套教材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系统科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实用性。本套教材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实务问题的科学编排和准确阐述,教学素材(包括案例释疑、课后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实务训练题)的精心选取,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以及相关问题的展现,将知识和技能有机地融合起来,突出了职业性、应用性的要求和方法论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包括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提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真正实现从“教学生以知识”到“予学生以方法”的转化,从而使教材真正满足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
3.时代性。参加本套教材编写的作者,绝大多数都有硕士学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双师”素质,他们长期工作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研究第一线,不仅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具有多年的职业实务能力。本套教材以最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多年的教学心得和知识积累为基础,广泛吸收理论界最新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沿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时代特色。
4.针对性。本套教材的编写,在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特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同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宗旨,紧密联系学生就业工作实际,兼顾学生和广大读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学历提升考试的需要。
5.通俗性。本套教材力求用典型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阐述,使抽象的专业术语及复杂的理论浅显易懂,易于学生掌握。针对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本套教材在内容方面基本不涉及比较法学和学术争论等理论问题,对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某些不足之处亦不作评析。因此,本套教材既是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和警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首选教材,又可以作为其他类型职业学校、高等专科、成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实用教材,还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目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章诉权与诉
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五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法院主管与管辖
第七章诉讼当事人
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章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第十三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纠纷的存在对既存社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各国纷纷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疑是解决民事纠纷最终和最权威的手段。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科研究的最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是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是解决社会冲突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通过民事诉讼得以实现并使之具体化。
第一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无论怎样有违人们的愿望,纠纷总是与人们的社会交往相伴相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大到国与国或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争端,小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纷争,莫不如此。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冲突。如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继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形成各种民事纠纷的原因相当复杂。概括地说,是源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的民事权利存在不同的认识或主张。从总体上看,民事纠纷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也不论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身份有何不同,他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与上下隶属关系,在纠纷中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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