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周玉华编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1148000版次: 1页数: 651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406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内容全面新颖,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全面覆盖各大险种,并结合前沿热点问题,是实务培训、教学研究的好帮手!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全面新颖,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本书不是简单的学术理论著作、大学教材或法律条文释义,也不是简单的案例汇编,而是条文释义、理论分析和实例的巧妙结合。凡典型案例均详细列明了审理过程,通过“基本案情”、“争议问题”、“法院认定及判决”、“案例评析”的索引使读者轻易掌握案例重点。本书以保险法法理为基础,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二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
本书中选择的148个司法诉讼案例大都是近几年来审结的,集中体现了当前各级法院对保险法律适用的掌握尺度,对帮助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了解如何赢取保险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书案例覆盖了车辆险、财产险、责任险。海上保险、保证保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各大险种。同时还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如保证保险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诸多争议问题均有详细涉及。
本书为社会大众提一本新保险法的学习读物,让大家对保险法诸多要点有一个全面的学习和了解,很好解决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最新问题,既可以法律审判人员作为案例检索,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内部培训资料,也可以作为广大投保客户打赢手头的保险官司的必备参考书籍,还可以作为我国保险理论研究者和科研院所保险系和法律系学生学习保险法的案例参考辅助教材。
作者简介
周玉华,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司高级律师、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保险和工商管理。1995年参加工作,1999年加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目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供职。2004_2005年单位公派至英国伦敦帝国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精通民商法,熟悉保险条款、诉讼和公司法律实务,亲自代理诉讼案件多起。出版有《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保险合同法总论》、《保险合同与索赔理赔》、《信托法学》(司法部政法院校全国统编教材)、《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五本专著,参编合编著作多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战略研究》、《论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拓展》、《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三十余篇法学论文。
目录
上篇
第一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远安县河口乡第三煤矿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安县支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案
【要点提示】在双方保险理赔事宜终结后,被保险人反悔,希望通过诉讼重新计付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秦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白血病后,保险公司获悉后未予答复并处置,保险合同应视为继续有效
【案例3】李子勃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因为保险公司操作不规范致使投保人无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1】高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不能认定构成保险利益关系
【案例2】新疆大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米泉市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非车辆的车主,但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应视为对该车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近因原则
【案例1】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邱桂初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意外溺水身亡后发现未如实告知与意外身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周嘉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不慎摔倒是导致被保险人病变重要因素,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为意外死亡
【案例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白义昌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驾驶员持已经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与被保险人车辆被抢劫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1】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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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中编
第九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章 责任保险
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
第十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下编
第十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五章 疾病和健康保险
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第十七章 保险代理人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上篇
第一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关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本意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0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唯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客观地说,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就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发生了上述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的变化,但是,仅仅从保险法第5条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论述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结论,因为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措辞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如果将其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进行比较,差异立刻凸现出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对全世界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l7条是这样规定的:“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l司,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同意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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