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私法,
作者: 王利民 主编
出 版 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30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3022176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在广泛而深入的国际关系交往中,涉及众多的国际私法问题,需要运用国际私法解决。因此,国际私法的立法与研究成为我国法制与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与领域,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伴随着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术繁荣,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学著作成果问世,为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材料。本书就是在学习、借鉴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写作完成的,并力求在一些内容和观点上有所创新,使之既可以作为教材使用,也具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十三章,对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冲突规范以及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各种具体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国际民事关系争议的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进行了介绍。本书针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各章既有对相关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介绍,也有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分析。
本书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供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国际私法使用,也可供参加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士作为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
王利民,男,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和国际私法学研究。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取得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取得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工作,曾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民法本论》、《物权本论》、《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教程》、《民法原理》等著作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70余篇。
目录
出版说明
编写说明
前言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四章外国人的私法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承认
第三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与私法
第四节 外国人私法地位的制度
第二编 冲突规范
第五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论
第二节 系属公式
第三节 准据法的确定
第六章冲突规范适用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三编 法律适用
第七章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
第三节 信托
第八章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专利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四节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九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抚养、监护和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第四节 关于继承和遗嘱的国际公约
第四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第十二章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过程
第四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三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ADR的兴起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繁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过程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回顾国际私法的历史,不仅可以纵览国际私法从学说法逐渐发展为制定法的过程,而且有助于我们鉴往知来,分析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鉴于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其对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影响,本章以国际私法的学说史与立法史两条主线介绍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并简要阐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13、14世纪之前可谓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古希腊时代,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甚至海盗抢劫外国人的财产,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至古罗马建国初期,罗马法也只承认罗马市民是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为敌人。后来,出于发展罗马对外商贸交易的需要,罗马法逐渐给予非罗马市民一定的法律地位。公元3世纪产生的万民法(jus gentium)开始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间的民事关系。有学者认为,当时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形态。但是,万民法并不承认其他邦国的法律在罗马具有“法律”地位,因而该法不存在应对法律冲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万民法绝大部分是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债权关系的实体规范,故很多学者反对称其为国际私法的最早形态。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当时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法,如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各民族的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不以领土来划分其适用范围,这一时期一直持续到公元11世纪。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同这一时期的属人主义不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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