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法律读本
分類: 图书,法律,成教/职教/培训教材,
作者: 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组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版次: 1页数: 25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17055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帮助农村基层工作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成为农村基层工作者和农民朋友心目中的真正权威,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的法律建设,编写了本书,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之一,供农村基层工作者在学习、培训、研究和实践中参考,指导和帮助农民在依靠科技进行生产,依靠信息从事经营,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目录
第一篇 农村土地管理篇
一、实用问答
1.什么是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保护耕地有何规定?
3.什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4.什么是农村居民宅基地?
5.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6.处理宅基地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7.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形式?
8.法律对农民住宅用地是怎样规定的?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转移?
10.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1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理?
12.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3.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规定?
14.关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有哪些规定?
15.承包期限内,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6.农村遭受了特大自然灾害,承包金可以减免吗?
17.承包土地的农民全家迁入城镇生活,就应该交还承包的土地吗?
18.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除了自己耕种外,是否还允许有其他的经营方式?
19.什么是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20.什么叫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
21.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22.碰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二、典型案例
村民能否超过批准面积建房?
第二篇 资源环境篇
一、实用问答
23.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
24.我国有关法律对于草原权属是怎样规定的?
25.怎样承包经营草原资源?
26.草原资源的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27.我国有关法律对水资源的权属是怎样规定的?
28.我国法律对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有何规定?
29.我国法律对防止陆地水污染有何规定?
30.我国法律对防止地下水污染是怎样规定的?
31.我国采取哪些措施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32.我国怎样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33.国家对焚烧秸秆有何规定?随处焚烧秸秆也要受到处罚吗?
34.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有哪些规定?
35.从事养殖业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36.我国对野生植物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哪些?
37.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如何办理?
38.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如何征收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缴或者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9.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煤炭生产许可有什么特殊规定?
40.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1.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2.当事人对环保行政处罚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某砖厂污染大气导致李子歉收案
案例二:砍伐自栽林是否违法?
第三篇 农村合同篇
第四篇 农民权益篇
第五篇 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篇
第六篇 婚姻家庭继承篇
第七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篇
第八篇 民事法律篇
第九篇 行政法律篇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篇农村土地管理篇
6.处理宅基地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应当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凡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的宅基地无效,应当退回。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超过部分应当退回。
(2)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方面。宅基地是建设住宅用地,公民必须合理使用,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财物、土地人股搞联营企业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不但非法所得要没收,而且宅基地应收回。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3)关于宅基地征用方面。公民对经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不是永久一成不变的。如果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征用宅基地,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但如果征用土地违法,未经法定程序,公民可拒绝:占用的可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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