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职场说法系列6:离职攻略——如何防范解约风险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劳动合同,
作者: 梁枫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315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328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直击职场焦点法律问题。
梁枫律师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的法律研究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因此,便有了本书的出版。颇有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在社会上激起了层层浪花。这本书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站在职场人士的角度来看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启迪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读这本书会有很多收获。
——著名人力资源专家北京藤驹达猎头公司董事长景素奇
梁枫这种“不务正业”的律师,用他特有的写作热情和令人赞叹的专业知识,为职场中人上了一堂实用有效通俗易懂的法律课,我们才豁然开朗并受益无穷。换句话说,在看这本书之前。如果我遇到书中相关问题,首先想到的肯定是火急火燎地给梁枫打电话,看完这本书的清样之后,我打算改天去书店买两本《离职攻略》,一本送给我的一个在新浪工作但正准备辞职的朋友,我想,这本书对他的帮助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一本,则送给我自己,作为不时之需。
——《财经时报》封面报道记者吴怀尧
内容简介
作为职场中人,既然“跳槽”、“离职”不可避免,那么,本书就是所有职场中人的“红宝书”。为切实保障职场权益,阅读本书必将受益匪浅。
本书从大量翔实、鲜活和最新的职场案例出发,按照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员工及经济性裁员、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和劳动合同依法自然终止时的三种情形下,对员离职时的权益进行法理分析和点评;同时,对员工离职时的手续办理以及离职后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详解。最后,本书还根据解决因离职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涉及的司法途径不同,分别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不同角度,进一步向读者展示了因离职而产生纠纷的解决方案选择。
作者简介
梁枫律师,著名劳动法律师、资深人力资源法律讲师,现为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员。梁枫律师在其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不仅是一名出色的出庭律师和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同时还是一名深受企业青睐的人力资源法律讲师,长期为企业举行专题法律培训和讲座。
梁枫律师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敬业高效,不仅以其专业服务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经济利益。而且还以其深切的社会责任感参与大量慈善公益事业。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改革报》、《中国联合商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青年报》、《中国企业家》、《三月风中国新闻人物》等媒体曾对梁枫律师进行过专访和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梁枫律师应邀长期在《法制晚报》开设“劳动合同法200问”栏目,深受读者喜爱。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
目录
第一章:试用期内就离职——话说试用期内离职的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凭什么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
1.1试用期“录用条件”该如何界定
1.2身体健康状况可作为“录用条件”
1.3“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是“不能胜利工作”
第二节:试用期内,想走就走
2.1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2试用期内辞职:是否承担培训费
2.3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招聘费
第三节:试用期内,为何不得不走
3.1员工被迫辞职,单位担责不容逃避
3.2只签试用期合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3.3试用期“八大陷阱”带来的警示
第二章:公司为什么辞退你——面对被“炒鱿鱼”的权利主张
第一节:什么样的错误让公司无法容忍
1.1错误之一:撒谎、欺诈
1.2错误之二:从事第二职业
1.3错误之三:违纪、违章
1.4错误之四:失职、舞弊
1.5错误之五:违法、犯罪
第二节:能不能胜任工作,谁说了算
2.1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解除劳动合同
2.2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节:发生意外变动,谁走谁留
第四节:哪些情况可以阻止公司的辞退计划实施
第三章:为什么被裁掉的是我——企业裁员中的自我救济
第一节 企业裁员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第二节 裁员应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裁减名单该如何确定
第四节 被裁减后还有哪些权利
第四章:合同终止是否意味着一切都结束了——合同终止时的法律权利
第一节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节 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终止
第五章:辞职,你想好了吗——顺利辞职的完美计划
第一节 主动辞职:如何潇洒地离开
第二节 被迫辞职:无奈之下的解脱
第六章:离职手续如何办理——谨慎行事不留后患
第一节 工作交接工资结算
第二节 经济补偿损失赔偿
第三节 保险福利档案
第七章:离职后是否一了百了——后合同时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离职了,还要不要保密
第二节 职场内外的个人隐私保护
第八章:离职冲突不可避免——解决劳资争议的方案选择
第一节 协商调解:劳资谈判中的学问
第二节 劳动仲裁:绕不过去的第一关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庭上最需要什么
第四节 行政诉讼:民告官的信心与策略
第五节 刑事诉讼:游走在囹圄内外的权利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书摘插图
第一章:试用期内就离职——话说试用期内离职的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凭什么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一节我们谈到,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可以有诸多理由。但更多理由不过是员工“转正后”劳动合同期限内具有“共性”的理由。如果说到唯独在试用期内才能用到的理由,似乎就只有一个了,那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都知道“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却不知道其中的条件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的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员工。而实际上法律只是将这一权利赋予了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仅凭主管领导“拍脑门”,显然经不起法律上的推敲。
但是,话说回来,虽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全在于用人单位一句话,就可以决定员工是否可以继续干下去。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并非可以就此“为所欲为”。这是因为,一旦用人单位想用这个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公司所提出的“录用条件”是不是明确、清晰,能否没有争议地进行操作?第二,公司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哪些证据才能充分证明员工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这一点的举证责任需要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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