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学类)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余劲松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 649000版次: 1页数: 519印刷时间: 2008/08/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700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我国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领域的最新力作。
本书分上、下两编,采用综合的、比较的研究方法,以专题研究的方式,对跨国公司所涉的重要法律问题,包括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政府如何对跨国公司的行为或活动进行有效管制,以及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系统地分析与探讨,从理论上把握其特点、规律和趋势,并结合中国实践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对策与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本书在具有理论前沿意义的同时,又具有显著的现实指导意义。故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使用,也适合从事跨国公司业务的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余劲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其主编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法学核心课教材、国家级重点教材《国际经济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的《国际投资法》获司法部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并被辫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跨国公司及其发展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二、跨国公司的发展进程
三、跨国公司发展的理论
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法律结构
一、合同控制
二、股权控制
三、企业间的合作形式
四、一体化战略联系与控制
第三节 跨国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控制
一、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对跨国公司的管制
三、本书的研究范围与结构
上 编
第二章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
第一节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理论
二、公司治理的几种模式
三、公司治理改革面临的若干问题
第二节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母公司的控制与约束机制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保护
三、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第三节中国公司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一、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关联企业治理制度
第三章跨国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
第一节印度博帕尔惨案所提出的问题
一、博帕尔案的基本案情
二、该案当事人关于跨国公司责任的争论
第二节有限责任规则及其利弊
一、有限责任的历史发展
二、有限责任原则确立的原由
三、跨国公司与有限责任原则
第三节母公司的责任及其依据
一、母公司的连带责任
二、母公司基于“企业体”的责任
三、母公司责任的跨国适用问题
第四节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践
一、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及其滥用问题
二、有关司法实践
三、新《公司法》的规定及其完善
第四章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责任
第一节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法律管制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定义
二、外国关于限制性行为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企业内部协议的责任
一、美国的实践
二、欧盟的实践
三、其他发达国家的实践
四、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第三节垄断与并购
一、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二、“效率”问题
三、跨国收购与合并
第四节知识产权滥用与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的滥用及限制性做法
……
第五章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第六章 跨国公司的劳动雇用关系及责任问题
第七章 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
下编
第八章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与管辖问题
第九章 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第十章 国有化与补偿
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的国际社会责任问题
第十二章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解决
书摘插图
上 编
第六章 跨国公司的劳动雇用关系及责任问题
第二节 个人劳动雇用关系中母公司的地位和责任
一般来说,在现在的法律状况下,公司集团、跨国公司集团通常不具有作为雇主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不负责任。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的一面,这会产生更复杂的劳动关系,例如,有时子公司可能并非是真正的雇主,受雇人可能会从一个公司调到另一公司,母公司可能根据自己的决策改变原有企业结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必须确定母公司在雇用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问题。
一、母公司作为雇主对子公司的雇佣合同义务的责任
公司与雇员订立雇用劳动合同时,谁是雇主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跨国公司情况下,情况就有所变化。这不仅表现为由于受雇人在公司集团内的调动,或由于公司结构的改变而发生雇主的改变问题,而且还会产生受雇人有多个雇主,有形式上的雇主和真实雇主的问题。例如,有时雇用问题是由只对集团行使人事职能的公司所经办,或该受雇人虽然始终在一个特定的子公司里服务,但与他有关的某些权力却由母公司或另一子公司行使,等等。
受雇人可以有多个雇主或存在多重关系的观点,已逐渐被人们接受。例如,在荷兰的Haarlem地方法院1982年12月21日的判决中认为,尽管在智利的海上作业合同中将一家在联邦德国成立的公司作为雇主,但工人的招聘、日常工资支付和解雇则是由在荷兰成立的姐妹公司处理的;法院认为,既然这些公司交替(interchangeably)作为雇主,那么,在对工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抗辩时,在荷兰成立的公司不能争辩说应诉在联邦德国成立的公司,而自己不承担雇主的责任。
必须指出,在存在着多个雇主时,这些雇主当然对受雇人负有一定责任,这种情况对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来说,就会产生母公司的责任问题。例如,在联邦德国,法院在某种情况下把订立合同的子公司看作为母公司的中间人,根据这一事实,使母公司履行某种保护性的义务,并对工资的支付负责任(在这种间接雇用关系中,中间人为其“上级”订立雇用合同,同时也是雇员的雇主,它对“上级”雇主履行中间人的义务,同时“上级”雇主也须履行某种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