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等组编
出 版 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24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20808029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一部真正关注中国企业命运的专著,一次权威应对劳动派遣管理的解读,《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重大机遇,机不可失,你准备好了吗?
内容简介
本书的编者和作者针对目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最关心的各大问题作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从他们各自的角度出发对围绕三者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阐述。为增加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书又在提供详细的三份劳务派遣合同的同时对合同中的重点条文作了具体的解析和释明,并配有丰富的案例。 相信本书的出版,对劳务派遣这一新的领域的法律探讨和实际应用必将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因为有关劳务派遣,到目前为止,本书应当是最全面最集中专门解析这一法律问题和用工方式的第一书。
目录
关于本书(代序)
劳务派遣概述
一 派遣就业的利与弊
二 劳动者怎么保障自身权益
三 围绕着劳务派遣的争论
劳务派遣要点
一 用工单位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问题一: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有什么好处?
问题二:用工单位如何招聘劳务派遣职工?
问题三: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职工?
问题四:如何明确劳务派遣关系?
问题五:实际用工期限超过劳务派遣期限会导致什么后果?
问题六:用工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吗?
问题七:如何要求劳务派遣职工遵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问题八:可以将劳务派遣职工转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吗?
问题九:如何退回劳务派遣职工?
问题十:可以将劳务派遣职工再转派遣出去吗?
二 劳动者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问题一:接受劳务派遣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吗?
问题二:劳务派遣职工可以获得与正式工一样的待遇吗?
问题三:劳务派遣职工是否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问题四:如果发生跨地区派遣,工资标准应该参照何地?
问题五:如果暂时没有用人单位接收,还能从劳务派遣单位领取工资吗?
问题六:劳务派遣职工可以获得社会保险吗?
问题七:劳务派遣职工可以参加工会吗?
问题八:劳务派遣职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九: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追究责任?
问题十:出现劳动争议应该起诉哪家单位?
三 劳务派遣单位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问题一: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题二: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三:如何审核劳务派遣职工的资格?
问题四:如何向劳务派遣职工支付工资?
问题五: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劳务派遣职工的加班费吗?
问题六: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问题七: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会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八:如何明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地点和内容?
问题九:如何计算和收取劳务派遣费?
问题十:如何解除与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关系?
合同条款解析
一 劳务派遣合同及关键条文解析
1.劳务派遣合同(参考格式)
2.关键条文解析
二 劳动合同及关键条文解析
1.劳动合同(参考格式)
2.关键条文解析
三 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及关键条文解析
1.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参考格式)
2.关键条文解析
劳务派遣案例解析
案例一:加班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案例二:两家单位应当共担责任
案例三:业务纠纷不能影响缴纳社保
案例四:遭遇工伤权利有保障
案例五: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案例六:派遣服务受伤赔偿有保障
案例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法律条文附录
一 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 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
1.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人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5.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7.湖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8.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9.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11.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
12.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的通知
附录
附录一:全国优秀劳务派遣公司信息推荐
附录二:劳务派遣公司及派遣合作组织信息推荐
附录三: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律所)信息推荐
书摘插图
劳务派遣要点
二劳动者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问题一:接受劳务派遣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是以派遣劳动者作为经营范围的公司,其必然需要有收入来源。但是,这种收入来源只能是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而不能向被派遣职工收取任何费用。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而不是为被派遣职工介绍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事务的替代,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劳动管理费用的节约,而不应当向被派遣职工转嫁。
劳动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当然不能向被派遣职工收取费用。用工单位虽然从法律上看,不是被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但实际上它是管理和指挥被派遣职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承担一定的在一般用工形式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并且在被派遣职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工单位也被禁止向被派遣职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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