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债权/合同法,
作者: 王丽萍,李洪武主编
出 版 社: 山东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47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073652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债权法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重要的专业课程之一。根据山东大学法学院的部署,我们承担了撰写《债权法学》教材的任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三年的写作和多次修改,《债权法学》一书终于面世了。本教材力求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完整、准确地阐明债权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债权法学的优秀研究成果,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本书是“民商法系列”之一,全书共分36个章节,主要对债权法学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目录
责法总论编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四节 无因管理
第五节 缔约上过失
第六节 单方允诺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五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六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履行
第三节 债务违反
第四节 债权人迟延
第五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的保全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三节 撤销权
第六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七章 债的移转与变更
第一节 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承担
……
第八章 债的消灭
合同法编
第九章 合同法概述
第十章 合同的成立
第十一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七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八章 赠与合同
第十九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章 承揽合同
第二十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四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六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七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八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章 行纪合同
第三十章 居间合同
侵权行为法编
第三十一章 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三章 抗辩事由
第三十四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章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
书摘插图
责法总论编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债法的历史发展
就世界范围而言,各国债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古代债法
在民法的发展史上,有关交易的债法制度的产生一般要晚于物权法律制度。在各国早期的法典中,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制定的法典,债法的规范较多。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直接规定合同的条文将近一半;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为债务法,第八表为伤害法(侵权行为法),其他表中也有关于债的规定;《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也有关于债的关系的详细规定。古代债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债的关系以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不能有独立的意思,法律的中心观念在于使个人尽身份中的义务。
第二,债的主体、内容严格限制。法律只赋予少数人以主体资格,奴隶被视为财产,为交易的客体;家庭中,家子不具有债法中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另外,古代法典中多规定借贷的法定最高利息,也有的规定物品的法定价格、雇工报酬、租金标准等。
第三,合同成立的形式主义。为保证交易安全,古代债法十分重视合同订立的手续和仪式。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买卖既无书面合同又无证人证明时,买主视为窃贼。
第四,债法体现在诸法合体的法典中,并且法律对债务人的制裁比较严酷。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制裁,并且制裁的方式多以刑罚为主。
第五,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基本上实行结果责任主义。虽然同态复仇的自力救济方式为国家给予惩罚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所取代,但基本上仍然实行结果责任。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领主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法及债法理论几乎湮灭无闻。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商品经济发达,债法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法典编纂也得到了相当的重视。最具代表意义的就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此后,1838年丹麦颁布了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颁布了民法典、1888年西班牙颁布了民法典。这一时期债法的特点是: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体现了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的法律观。合同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的基本任务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契约自由成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的内容,合同被视为法律或相当于法律,任何人及国家都必须予以尊重。
第三,债的主体范围扩及一切有行为能力的人。随着平等原则的确立,无产者的劳动力成为自由买卖的对象,雇佣合同成为一种重要的合同;合同的范围也扩大到人身关系,婚姻也被视为一种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