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林莉红,孔繁华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42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735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社会救助法》一书,集作者多年研究之所成,立足于法学的基础之上,从法学视野出发,以权利义务关系为视角阐述社会救助问题,全书始终围绕相关法学问题,从宪法规定的“公民物质帮助权”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阐述了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鉴于我国社会救助法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作者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对未来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十分中肯的建议,例如修改宪法相关条款、制定《社会救助法》和《灾民救助条例》等。
内容简介
社会救助既涉及民生问题,也涉及民权问题。民生问题更多地为经济学和社会学学者所关注。而法学,特别是公法学学者更多地关注民权问题。
在当代中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行业的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在这一背景之下,如何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如何强化现代政府的救助责任便成为关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
本书,集作者多年研究之所成。立足于法学的基础之上,围绕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范畴对社会救助问题展开研究,对其中最直接涉及的民生、民权问题进行了富有深度并颇有创意的探讨。
目录
第一章 社会救助的界定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社会救助的含义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
三、社会救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内容、分类与形式
一、社会救助的内容
二、社会救助的分类
三、社会救助的形式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法律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二、国内法渊源
三、国际公约的国内实施问题
第二章 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社会救助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
一、西方国家社会救助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
二、我国社会救助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理论渊源
一、公民权利理论
二、国家责任理论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作用
一、保障基本人权
二、维护社会稳定
三、促进经济发展
四、体现社会公平
第三章 社会救助的原则
第一节 国家责任原则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是国家(政府)的义务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主体救助相结合
第二节 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一、保障贫困者的“最基本”生活
二、避免“养懒汉”现象
第三节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第四节 补充性原则
一、个人的自救责任
二、家庭成员之间的救助责任
第五节 补足性原则
一、补足性原则与相关原则的关系
二、收入调查
三、差额救助
第六节 及时性原则
一、行政时限制度
二、简易程序制度
三、先予执行制度
第四章 域外社会救助制度及其借鉴
第五章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第六章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七章 专项救助
第八章 收容救助
第九章 灾害救助
第十章 特殊性质的救助制度
第十一章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社会救助的界定
第二节社会求助的内容、分类与形式
社会救助的分类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社会救助进行系统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亦有差别,但每一种标准都可以对社会救助进行穷尽的划分。社会救助的形式是指救助主体通过何种形式实施救助行为、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益,是社会救助的外在实现方式。按照特定的标准对社会救助的分类应是穷尽的,而社会救助形式的列举却是不穷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的救助形式。每一种救助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以划入不同的类别。
一、社会救助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社会救助既可能是物质上的权益也可能是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包括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和各种服务。贫困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不同的救助形式。
(一)现金救助
我国于1999年在全国普遍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依补足性原则,发放现金的数额为公民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部分,由于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贫困线的差别较大,因而公民实际获得的救助金额也有差别。
(二)住房救助
对于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政府可以采取发放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或降低租金的方式予以救助,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一种救助形式。例如在德国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所谓“适当面积住房”是指成人每人12平方米,孩子4平方米。美国政府实施的公共住宅(Public Housing)措施,针对贫民提供免费住宅或低价的房租住宅。我国针对低收入家庭也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采取发放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余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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