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司法保护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张广良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39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732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外观设计,是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外观设计创新所能带来的利润甚至高于技术创新。在我国,外观设计主要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本书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搜集、研究了大量外观设计方面的判例,在研究外观设计专利权、商业标识权及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分析不同保护途径的特点和利弊,探讨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全书分为四大部分,包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的商业标识保护,外观设计保护途径的选择及权利重叠、权利冲突。为了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研究我国外观设计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全貌,本书将全书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判例的裁判文书作为附件予以收录。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
第一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一)现行法规范下的述评
(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客体的两个问题
(三)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客体的思考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审查
(二)《专利法》第23条的审查
第二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救济
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一)制造行为
(二)销售与许诺销售
(三)使用行为
(四)即发侵权
(五)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二)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判定
(三)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定
(四)另类模式:侵权判定中的创新保护模式
三、侵权抗辩
(一)公知设计抗辩
(二)专利无效抗辩
(三)先用权抗辩
四、专利侵权临时禁令
(一)诉前禁令
(二)诉中禁令
五、专利侵权行为民事救济方式
(一)停止侵权
(二)赔偿损失
(三)消除影响
六、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如何判断原告是否“明知”或“应知”
(三)对于持续侵犯专利权行为,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实用艺术作品
(二)美术作品
……
第三部分外观设计的商业标识保护
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途径的选择及权利重叠、权利冲突
附录全书所涉裁判文书
书摘插图
第二部分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均无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结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及定义,在著作权领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于那些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外观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给予保护,而对那些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日算起的25年。在遵守这一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计的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