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的争夺:政治记忆的多重刻写(新)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政治理论,
作者: 王海州著
出 版 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23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21404883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政治合法性是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来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其作为政洽权力的根本支柱,对统治权威具有最高影响力。政治记忆是构建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各种政治力量存社会生活中对政治记忆的多重刻写,实质上是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争夺,争夺的结果经由政府和法律确立为公共社会的主要记忆框架,并成为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
当合法性发生危机时,人们一方面回溯到正义原则之中寻找攻击对方的武器;另一方面又把正义当作圣器,挂在胸前抵御攻击这就使得正义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人们既要求它永恒不变,以握有不容置辩的评判权,又要求它曲直有别,以适应政治制度的不断变革。
目录
作者的话
第一章 理念与实践:争夺合法性
一、从传统到现代:合法性的演进史
1 从自然法到契约论:合法性的传统路径
2 规范与经验:“法”“合”并流
二、合法性基础与政治记忆过程
1 合法性的规则基础
2 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3 合法性的民意基础
4 政治记忆的过程:唤起、重构、固化和刻写
三、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政治记忆的选择困境和实践纲要
1 政治记忆刻写的四种选择困境
2 权力的生产再产生:政治记忆的合法性向度
第二章 变革中的刻写者
一、政治精英之一:“朝向民主的命定的演化”
1 精英的基本概念与传统分类
2 合法性忧虑:精英选择的历史流变
二、政治精英之二:合法性建构路径中的角色定位
1 民主精英
2 法制精英
3 精英的禀赋与优势
三、“去国怀乡”:现代社会的景观与人文
1 从市民社会到公共领域
2 现代社会的合法性立场
3 从乌合之众到现代公民
4 自由人及其价值观
四、异质记忆与多元合法性
1 个体记忆与家庭记忆
2 民间记忆:非政府组织与社会群落
3 攻击、防御和批判:两种记忆的比较
4 多元合法性:共识与争夺
第三章 价值之争:意识形态与社会动员
一、意识形态:一个现代性问题
1 传统理论脉络:真实与虚假
2 现代功能分析:操控与改造
二、漂移的米诺陶洛斯
1 双重结构:克里特迷宫与米诺陶洛斯
2 合法性:对抗中轴与生存之路
三、意识形态的终结?
四、阿里阿德涅之剑:从革命到怨恨
1 革命:暴动与创新
2 怨恨:想像的报复
第四章 话语之争:通往共识之路
一、话语的权力谱系:在合法性的天平上
1 话语分析的理论变迁
2 政治话语:权力的建构与颠覆
二、霸权独白与无责漫谈
1 意识形态操纵:权力的独白
2 疏离合法性:政治记忆的涂鸦
三、共识背景下的公共话语:政治记忆的权与责
第五章 身体之争:政治仪式与日常生活
一、身体政治观之一:肉体与心灵
1 从属与宰制:传统身心二元论
2 独立与融合:身心关系的近现代转型
二、身体政治观之二:隐喻和想像
三、身体政治观之三:“呈现的实践者和主体”
四、政治仪式的结构:身体叙事
1 仪式的基本概念:一种政治人类学分析
2 身体叙事:仪式的构成元素
五、政治记忆的刻写:身体操控
1 政治仪式的核心旨趣:建构合法性
2 记忆刻写与身体操控
六、日常生活:身体的抵抗与还原
1 日常生活的基本结构
2 操控与规训:身体的微观权力学
3 从抵抗到还原:反规训与反异化
4 日常生活的记忆模式
余论 正义之难:政治记忆与合法性危机
一、正义的根本原则:分配对象与发生情境
二、正义的中间地带与合法性危机
三、正义的次级原则: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理念与实践:争夺合法性
一、从传统到现代:合法性的演进史
古往今来,对合法性的理解并非一成不变,从“人支配人”的角度而言,这种支配关系及其两端的角色所发生的变化,都意味着合法性在理念和实践上的不断变迁。因此,合法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就具有不同的意义,对其演进史进行回溯,或许是从根本上理解合法性的较佳途径。就历史而言,在合法性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上,经历了一个重“法”向重“合”再向两者并重的转变过程。在此过程的不同阶段中,无论是“法”和“合”的涵括范畴,抑或是对两者的综合判断,皆有一定的特殊性。
1.从自然法到契约论:合法性的传统路径
重“法”是古代社会合法性的主要特征。在这一历史阶段,“法”主要指的是“自然法”,它是最高的伦理道德体系和至高无上的公正观念。它的不言而喻和不证自明成为厘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根本依据,由此政治权威得到承认,政治权力得到服从。在古代中西方思想界,都呈现出极为相似的理解脉络。西方古希腊传统中的各种流派的主要思想家都具有对万物表象背后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近乎偏执的探寻热情,并普遍地将宇宙的本质界说为一种具有齐一性、单纯性、恒常性的理念形式,这一理念的终极意象就是“神”。于是当他们从本体论立场出发求证社会正义理想的时候,将“神”所具有的崇高而永恒的道德品质和不朽本性作为各种形式的实在法和政治制度的评判标尺就顺理成章,自然法概念便是从这种考量中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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