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指南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王文珍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8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20421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指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文书、实用问答、相关法律文件选编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部分内容。本书不仅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机关普法培训教材,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依据,还可以作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部门、社会劳动者、政法院校师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重要参考用书。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用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关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政府和有关组织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要求?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有资格订立劳动合同?
5.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0.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
11.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1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再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5.劳动合同履行中如何执行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事项的标准?
16.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17.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18.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怎么办?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9.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1.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不是等于有了“铁饭碗”?
2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方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2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25.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周岁?
2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28.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在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3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1.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什么关系?
32.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3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35.用人单位能否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36.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37.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38.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39.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第五
42.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43.如何处理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4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怎么办?
4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文件选编
附录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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