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律史学,
作者: 温慧辉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412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599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法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中国古代的法制的变迁在不少时候影响着社会发展大局,不少内容闪现着政治家与思想家的智慧之光。我国上古时代的法制情况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周礼》一书中。《周礼》一书虽然非周公所撰,但其内容多反映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面貌,其撰集成书的时间依顾颉刚先生的研究,应当是在战国后期。 本书采取了将《周礼》中的法制材料与周代社会现实进行认真对比考察的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周礼•秋官》所反映的司法特点及法律文化问题的认识。其考察是全面的,论证亦完整深刻。论文中不乏学术创新之处。《周礼》一书偏重于以礼融法,其指向在于构建系统而和谐的社会结构形态。对于国家结构与法制建设,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想化的倾向,但其现实性质在不少方面已为地下考古材料所证明。
作者简介
温慧辉,河南内黄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2年毕业于河南大学,获史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法律文化史。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阐释
第一节 “法”、“刑”、“律”的演变与考释
一、古今学者关于“法”字的解说
二、“潼”字的考释
三、“法”与“刑”、“律”的关系
第二节 《周礼》中“法(滹)”、“刑”、“律”的分类
一、《周礼》中“法(凄)”字含义的分类
二、《周礼》中“刑”字含义的分类
三、《周礼》中“律”字的含义
第三节 《周礼》中的司法官联制度
一、《周礼》中的官联制度
二、《周礼》各官与“秋官”之间的司法官联
第二章 《周礼秋官》中若干刑法制度与周代史实的比较
第一节 《周礼秋官》中的刑事政策——“三典刑三国”之制
一、“刑新国用轻典”
二、“刑平国用中典”
三、“刑乱国用重典”
第二节 《周礼秋官》中的刑罚原则
一、慎刑原则——“三刺”之制
二、贵族特权原则——“八议之辟”
三、减免刑罚原则——“三宥”和“三赦”
第三节 《周礼秋官》中的刑罚制度
一、《周礼秋官》对罪犯的行刑制度
二、对受肉刑者实施的附加刑
第三章 《周礼秋官》中若干司法机关与周代史实的比较
第一节 “司寇”考
一、《周礼秋官》“司寇”与西周史实的比较
二、《周礼秋官》“司寇”与春秋战国时期史实的比较
第二节 “士官”与“理官”
一、“士官”考析
二、“理官”考辨
第三节 《周礼秋官》中司法审级制度与周代史实的比较
一、《周礼秋官》中有关司法审级制度的规定
二、西周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
第四节 司法活动中的史官考
一、“史官”与“法”的关系
二、《周礼秋官》所记从事司法活动的史官
三、先秦其他文献中从事司法活动的史官
四、金文简牍中涉及司法领域的其他史官
第四章 《周礼秋官》中诉讼制度与周代史实的比较
第一节 “诉讼”考析
一、关于“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制度的渊源及其沿革
第二节 《周礼秋官》中起诉制度考辨
一、主要告诉制度
二、直诉制度——“肺石之制”与“路鼓之制”
三、诉讼中的缴费——“钧金”与“柬矢”
第三节 《周礼秋官》中审判制度考论
一、审判的基本原则
二、审判中注意运用证据
三、审判的若干制度
第四节 《周礼秋官》中的监狱制度
一、“狱”字探源
二、周以前的监狱
三、《周礼秋官》所记监狱之制
四、《周礼秋官》记载的监狱管理制度
第五节 《周礼秋官》中的法律文书管理制度
一、法律文书的类别
二、法律文书的管理
第五章 《周礼秋官》所反映的司法特点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周礼秋官》所反映的司法特点
一、伦理化君主专制的特点
二、行政与司法互有渗透
三、司法机关分工明确严密
四、氏族制度的遗存
第二节 《周礼秋官》所反映的法律文化
一、司法活动反映出浓重的传统宗法制文化
二、传统等级制法律文化
三、“仁道矜恤”的传统法律文化
结语
附录 “悬渡象魏”考辨——兼论“铸刑书”与“铸刑鼎”问题
附表:《周礼》司法官联一览表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相关概念的阐释
第一节“法”、“刑”、“律”的
演变与考释
汉字作为表意兼表形的文字,不仅是记载汉语的文字符号,而且携带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这使我们有可能通过汉字本身的创制和使用来追本溯源。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刑”、“律”字本身切人来探求《周礼》的成书时代应有一定的意义。正如梁治平先生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所云:“通过……语言一文化分析,我们很可能发现一套深人历史文化、洞悉其中奥秘的路径。”
一、古今学者关于“法”字的解说
古今学者一般都认为“灋”就是“法”字的古体,而有关“灋”字的释义,以东汉许慎所撰《说文解字•席部》的解释最为著名: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腐,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法,今文省。金,古文。
但是,将“水”、“廌”和“去”三个看似无关的古字组合起来,并且用来表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必定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古代学者一般都把《说文解字》的解释奉为经典,并据此得出以下几点有关中国古“灋(法)”的意义:法的本义是刑;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规范性、强制性越来越被重视、强调,而其神判的色彩则日趋淡化。如清人段玉裁注《说文解字》释“灋(法)”就表现了这一变化:
刑者,罚罪也。《易》日“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申为凡模范之称。木部日:模者,法也;竹部日:范者,法也;土部日:型者,铸器之法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