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1集)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厅等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193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733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
【案例】选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疑难案例,详细阐明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最新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刑事司法文件,并约请参与相关刑事司法规范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理解与适用文章,说明该刑事司法规范的出台背景、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事政策】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
【审判实务释疑】最高人民法院5个刑事审判庭解答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指导价值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编辑部答疑】编辑部解答读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刑事司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经验交流】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及其背景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刑事审判工作会上的讲话,等等。
【问题探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须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工作思路。
【裁判文书选登】具有较强说理性,能够体现法官适用普遍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案件的智慧的优秀裁判文书。
目录
【案例】
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479号〕
——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480号〕
——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弓喜抢劫案〔第481号〕
——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王建利等抢劫案〔第482号〕
——对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如何量刑
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483号〕
——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
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484号〕
——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485号〕
——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
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486号〕
——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部
仿真枪认定标准
【审判实务释疑】
犯罪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等候警方前来处理能否认定为自首?
【法律、法规和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办法
证监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经验交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
《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制定背景及说明
【疑案争鸣】
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期间发生的侵占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文书评析】
周宏刚故意伤害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书摘插图
【案例】
〔第480号〕
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
——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春伟,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在读高中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熠东,男,1989年3月2日出生,在读高中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犯抢劫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结伙,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1398弄69号上海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手机1部。2006年5月8日,被告人史熠东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春伟。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两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史熠东还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熠东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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