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90-1995上 下卷)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编
出 版 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8-1-1字数:版次: 1页数: 共两册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07118791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编辑、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49—1989)》出版后,受到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以及广大群众的欢迎,为他们了解、掌握和运用教育法规起到良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全社会依法治教,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也为了保持这一工作的连续性,我们组织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9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90—199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49—1989)》的续编,它汇集了从1990年至1995年底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教育法规、法规性文件,并补充了1989年发布的部分法规性文件。在编排上,基本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汇编(1949~1989)》的体例。由于近几年教育立法步伐的加快及全党全社会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颁行了涉及整个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法律和法规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故增设了“综合”一大类,其他依然分为17个大类,按其不同层次和发布的时间,依次排列。同时,本汇编还特别收录了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综合
法规、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积极实行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国发〔1992〕11号
1992年2月12日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
1994年3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发〔1994〕39号
1994年7月3日
规章、规章性文件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 1989~2000年
(89)教社科字003号
国家教委1989年11月6日发布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结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教科规厅〔1990〕001号
1990年4月10日
国家教委关于教育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1 990〕047号
1990年5月10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教科规厅〔1990〕002号
1990年6月20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燎〔1990〕002号
1990年7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科规厅〔1990〕005号
1990年11月12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及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教科规厅〔1991〕1号
1991年4月3日
国家教委关于教育系统认真开展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办〔1991〕508号
1991年10月10日
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教办〔1991〕522号
1991年12月6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城厅〔1992〕2号
1992年5月13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政〔1992〕3号
……
二基础教育
三职业教育
四普通高等教育
五成人教育
六少数民族教育
七师范教育
八思想品德及政治教育
九体育、卫生
十留学生生及国际交流
十一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计划统计
十三基本建设
十四经费、财务和审计
十五劳动工资
十六教材和图书
十七条件装备和实验室管理
十八其他
书摘插图
上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