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辛国清著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333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046938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处于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代中国,纠纷的大量出现与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此时,倘若由法院提供一种既不失公平正义又能迅速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而和谐社会构建目标也要求真正化解冲突,特别是注重当事人对抗情绪的消融。由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ADR尤其是法院附设ADR正契合了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同时彰显了司法/法院的实用性与灵活性,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进入法院之后的多元选择。
对于法院附设ADR,两大法系自身有较为充分的研究。我国学者对ADR研究较多,而专门对法院附设ADR研究者不多。既或研究,也更多停留在对法院附设ADR制度浅层次的介绍层面,少有对法院附设ADR在我国未来应如何建构问题进行研究者。有鉴于此,本书作者对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对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制度与实践进行尝试、考察、分析,并在对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与现状进行考察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未来建构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辛国清,女,汉族,1972年生,辽宁大连人。1992年至1996年在四川大学学习,获历史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工作。其后于2001年获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四川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曾在《社会科学研完》、《河北大学学报》、《求索》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
目录
第一章 研究的意义、对象、现状与方法
一 研究的意义
二 研究对象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 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
一 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阐释
——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之间
(一)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
(二)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与私力救济
(三)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之间——法院附设调解等
(四)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诉讼和解
二 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
(一)意思自治
(二)多元的正义观
(三)接近正义理论
(四)追求合作
三 法院为什么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法院功能分层的需要
(二)管理型法院的兴起
(三)法院的现代理解
四 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冲突与理性建构
(一)围绕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争议
(二)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构建
第三章 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考察
一 美国
(一)美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二)美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及其运作
(三)争议
二 英国
(一)英国的司法改革
(二)英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关制度
(三)英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运作与评价
三 法国
(一)法国的司法改革
(二)法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概况
(三)法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及运作
四 德国
(一)德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改革
(二)德国ADR制度概况
(三)德国诉讼和解制度
五 日本
(一)日本的法文化
(二)调停的沿革及制度规定
(三)调停的运作及特色
(四)日本诉讼和解
(五)调停与和解的异同
六 总结
(一)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二)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分类
(三)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四)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
(五)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形式的ADR
第四章 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与现状
一 传统社会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传统社会调处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传统社会调处制度的种类与特征
(三)传统社会调处制度的具体运作
(四)传统社会调处制度的法理评析
二 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评析
(一)法院调解的界定
(二)法院调解的历史流变
(三)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四)改革方案评析
三 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一)司法政策的转变
(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三)法院的理论研讨
(四)法院的具体实践
(五)评析
第五章 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一 我国为什么要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内在需求
(二)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法院资源、拓展法院功能的需要
(三)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需要
(四)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 理念建构
(一)确立合作主义的纠纷解决理念
(二)确立多元的纠纷解决理念
(三)确立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性理念
(四)确立纠纷合意解决的理念
三 制度建构
(一)立法
(二)种类
(三)适用范围与适用阶段
(四)中立者的任职资格与责任
(五)费用激励机制
(六)效力及与诉讼的联系
(七)程序救济与程序时限
(八)具体的程序设置
四 配套的制度建构
(一)建立案件管理制度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扩展
(三)建立律师和解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研究的意义、对象、现状与方法
一、研究的意义
中国目前正处于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变动中的中国社会却恰似一个“断裂的社会”: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弱势群体的规模也在扩张专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和供给方面的缺口不断扩大;社会不公日益突出,腐败现象已渗透于社会有机体的各个角落;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甚至激烈冲突大量出现,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频繁发生,急需通过适当途径加以及时、有效的解决。①纠纷的大量出现与现有的纠纷解决路径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紧张,具体就法院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尽管通过具有严格程序理性的诉讼程序可以化解大量的纠纷,但诉讼程序本身的成本高昂、费时、效率低等诸多内在
缺陷使各国司法普遍面临着危机,而同时,进入法院的纠纷数量有增无减,尽管通过设置简易程序、加快诉讼进程等诉讼程序内的变革可以相应缓解法院的案件负担,但这种纠纷解决程序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更何况许多纠纷以诉讼程序来解决并未见得是最恰当合适的解决方式,因此,由法院创造提供一种既不失公平正义又能迅速解决案件的简易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应是应对此问题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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