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21世纪教育经济与管理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杨颖秀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30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009482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教育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发展。
我国的教育管理学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初期主要是翻译英美等国的教育管理学著作。但在列强蹂躏、军阀混战以及后来日本入侵的年代,救亡图存成为中国人的第一要务,教育发展十分落后,教育管理研究亦十分落后。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各类教育才步人正常发展轨道,但后经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教育发展屡受干扰,教育学以及心理学被斥为“伪科学”,更不用奢谈教育管理学科的研究和发展了。
作者简介
杨颖秀,教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管理系主任,吉林省重点学科“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点、硕士点学术带头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及教育管理学科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督导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小学管理》杂志编委。1999-2000年在美国太平洋路德大学做访问学者,2004——2005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做访问教授。主要从事学校管理、教育政策与法律、教育行政与督导以及教育学原理领域的研究。现已出版专著3部,主编著作5部,发表论文100余篇,《中国学术年鉴》收录论文1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讲授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教育法学、教育政策分析、教育政策与法律前沿问题等课程。参加全国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研究工作,主持教育部“九五”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五”及“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研究工作。获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吉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项。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性质
第二节 教育法学的历史进程
第三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本章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第二节 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准则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本章案例:两起触目惊心的杀害学生案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四节 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本章案例:孩子园内摔伤应由谁来负责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与实现
第三节 教育法制监督
本章案例:作弊被开除学生告学校法院确认学校处理合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救济
本章案例:大学生校园被殴成植物人打人者获刑赔偿70余万元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节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第四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本章案例:学校以曾作弊为由拒绝发放学位证书 北京农学院被学生告上法庭
第七章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
第一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诉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案
第八章 学校
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校的设立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学校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校内施工不扫尾酿成事故谁负责
第九章 校长
第一节 校长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校长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
第十章 教师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及管理制度
第四节 教师的待遇
第五节 教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副校长在招聘教师中受贿获刑
第十一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及其预防
第五节 学生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教师当众猥亵14名女生
第十二章 家庭与社会
第一节 家庭
第二节 社会
本章案例:柳州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第一案”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要依法治教必须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基本知识和原理,诸如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的表现形式如何,教育法具有什么特性等这些基本知识和理论对于深刻理解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教育法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表明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认可教育法。制定教育法要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完成,通过制定,形成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认可教育法要由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完成,通过认可,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成为教育法的一部分。制定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
其次,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教育法的实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保证。一旦形成教育法,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就应当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处理。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在教育活动中会发生许多社会关系,它们可以在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社会之间、受教育者与社会之间表现出来。但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由教育法来调整,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种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教育法才为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确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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