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论丛—行政法的哲学基础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陈小文 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18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611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从哲学的角度对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作者从经典作家的理论著作、相关国家的立法及法律制度中,旁征博引,抽丝剥茧,较为全面,深刻地揭示了传统行政法的硒质及其正、负面的作用,并进一步指出,现代行政法应发扬行政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作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与平衡。
作者简介
陈小文,湖北浠水人,1965年生,哲学学士、硕士,法学博士。现为商务印书馆译作编辑室主任,编审。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第三节 以权利为本位的行政法的自由主义哲学基础
第二章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国家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第三节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国家主义哲学基础
第三章 权力与权利互动与平衡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新自由主义与新国家主义
第三节现代行政法的哲学基础
结语 从行政法的哲学基础看中国行政法的重构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以公民权为本位构建行政法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美国的行政法。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有三个基本特征:从法律理念来说,以普通法为基础;从制度设置来说,以司法审查为核心;从法律诉求来说,以程序正义为目的。下面我们对三个特征加以具体探讨。
一、以普通法为基础
英国的公法以普通法为基础,没有公法与私法分立的观念。坚持普通法,否认公法的观念,从布莱克斯通那里就是这样。这种普通法的公法观在英国公法巨擘戴雪的《英宪精义》中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这种观念主要从两个原则中体现出来,即:议会主权和法治。
关于议会主权,戴雪说:
议会主权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即在英国宪法之下,如此定义的议会有权制定任何法律,或者有权废除任何法律;进而言之,英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或任何机关有权无视议会的立法,或者弃置议会的立法。
就我们当下的目的而言,一种法律,可以定义为“得为法院实施的一切规则”。因此,从其积极的方面来看,议会主权这一原则可以描述为:议会全部法案,或议会一部法案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还是对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法院都将遵从。从其消极的方面来看,这个原则可以这样阐述:在英国的宪法之下,没有人,或者没有团体能够制定无视或者贬损议会法案的规则,或者(换言之)法院不会违反议会的法案来实施这些规则。
这就是戴雪所说的议会主权的三原则:
(1)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
(2)议会制定的一切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3)议会的权利或权力延伸到了英国的一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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