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维护以案释法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劳动合同,
作者: 陈宝栋,曹建生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商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7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462527包装: 平装目录
一、劳动合同
1. “临时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2. 农民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3.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可以要求缴纳保证金(押金)吗?
4. 复转军人初次就业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5. 企业与借用人员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吗?
7. 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8. 在什么情形下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样成立?
9. 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0. 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1. 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条件有效吗?
13. 劳动合同无效当事人说了算吗?
14. 从事矿山井下等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最长是多少?
15.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16.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订立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负何法律责任?
17.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才生效?
18. 试用期最长时间是多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负何法律责任?
19. 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间没有报酬、只管吃住是否合法?
20. 什么情形下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其后果如何?
21.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2. 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有哪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3. 劳动合同终止后,商业秘密条款还有效吗?
24. 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5. 劳动合同中约定超时加班是否有效?
26.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
27.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28.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29. 劳动者被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30. 在计算劳动者“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问”时可以扣除法定医疗时间吗?
31.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32. 过了试用期后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34.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35.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单位吗?
36.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需要提前多少天提出?”
37. 劳动者辞职是否要经用人单位批准?
38. 若劳动者夫妇在同一单位,一方辞职,另一方是否也应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9.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办手续怎么办?
40. 医疗期满就能解除合同吗?
41.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42.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是否可以随时裁员?
43. 用人单位可以因租赁经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
44. 单位与职工签的合同,下属公司可以解除吗?
45.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
46.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47.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还有什么义务?
4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49. 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
……
二、七资和经济补偿
三、社会保险及工伤处理
四、休假和劳动保护
五、女工保健和求成年人
六、职工档案和工龄计算
七、劳动安全和职业培训
八、退休
九、劳动纠纷仲裁及法律诉讼
十、其他
书摘插图
一、劳动合同
1.“临时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案:不但可以而且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一条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工”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04年3月,鹿某经人介绍到山东省X×市××国有独资企业打工。因害怕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钱,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鹿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认识及做法都是错误的。“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区别于正式工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管企业雇佣劳动者时间多长,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一条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