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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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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167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0938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O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目录

一、宪法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1982.12.4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8)

(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8)

(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

(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1)

(2004.3.14)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23)

(1954.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4)

(1979.7.1 1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修正2004.10.27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6)

(1979.7.1 1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修正2004.10.27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44)

(1979.7.1 1983.9.2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2006.10.31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9)

(1979.7.1 1983.9.2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2)

(198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53)

(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58)

(1982.1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59)

(198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60)

(1984.5.3l 2001.2.2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

(1984.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70)

(1986.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74)

(1987.1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76)

(1988.7.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78)

(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85)

(198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89)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91)

(1990.4.4)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08)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08)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09)

(19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11)

(199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15)

(199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18)

(199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0)

(199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21)

(199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26)

(1993.3.31)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42)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43)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43)

(1994.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49)

(1995.2.28 2001.6.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54)

(1995.2.28 2001.6.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印)

(1996.3.1)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64)

(1981.6.10 1996.10.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69)

(1996.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72)

(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74)

(1998.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77)

(1999.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81)

(2000.3.15)

反分裂国家法(191)

(2005.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193)

(2005.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93)

(2006.8.27)

二、民法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

(1979.7.1 1990.4.4第一次修正2001.3.15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3)

(1980.9.10 2001.4.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8)

(1982.8.23 1993.2.22第一次修正2001.10.2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15)

(1984.3.12 1992.9.4第一次修正2000.8.25第二次修正2008.12.27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24)

(1985.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28)

(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42)

(1986.4.12 2000.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44)

(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50)

(1988.4.13 2000.10.3l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53)

(1990.9.7 2001.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62)

(1991.12.29 1998.1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

(1992.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97)

(199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01)

(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06)

(1993.12.29 1999.12.25第一次修正21304.8.28第二次修正2005.10.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34)

(1995.5.10 2003.12.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344)

(1995.5.10 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54)

(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63)

(1995.6.30 2002.10.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380)

(1996.7.5 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85)

(1997.2.23 2006.8.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96)

(1998.12.29 2004.8.28修正2005.10.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5)

(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460)

(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64)

(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472)

(2001.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79)

(200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486)

(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00)

(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04)

(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21)

(200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27)

(2007.3.16)

三、行政法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550)

(1954.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550)

(1957.8.1)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5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551)

(1957.8.1)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552)

(1958.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555)

(1978.5.24)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5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558)

(1979.11.29)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558)

(1980.2.12 2004.8.2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560)

(1980.9.29)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5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62)

(1982.8.23 1999.12.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74)

(1982.11.19 1991.6.29第一次修正2002.10.28修订2007.12.29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86)

(1984.5.11 1996.5.15修正2008.2.2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599)

(1984.5.31 199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607)

(1984.9.20 2001.2.2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619)

(198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622)

(198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24)

(1986.4.12 2006.6.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630)

(1986.12.2 20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633)

(1987.1.22 2000.7.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646)

(1987.9.5 1995.8.29修正2000.4.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654)

(1987.9.5 1996.7.5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657)

(1988.7.1 1994.5.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61)

(1988.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64)

(1988.11.8 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68)

(1989.2.2l 2004.8.2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81)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686)

(199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690)

(1990.9.7 2000.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692)

(199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695)

(1992.12.28日2002.8.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702)

(1993.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705)

(1993.7.2 2007.12.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714)

(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18)

(1994.7.5 2007.8.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726)

(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729)

(199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736)

(199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741)

(1995.3.18)

……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与非诉讼程序法

书摘插图

一、宪法国家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

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

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

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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