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原理与实务
分類: 图书,经济,保险 ,
作者: 袁建华编著,刘连生主审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 350000版次: 2页数: 284印刷时间: 2009/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1138285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教材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吸收了现代保险的最新理论和国内外学者、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借鉴了国外海上保险的先进经验,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本书集理论、业务、实训为一体,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强调海上保险基本理论的前提下,突出业务,特别是注重学生模拟实训。这是本书的最大特点,也是与其他教材的不同之处。学生通过模拟实训,能掌握海上保险业务流程,理解海上保险运输货物英文条款、协会货物保险英文条款、船舶保险英文条款,熟悉不同险种的英语表达,学会批单、索赔函件的英文写作等。第二,对专业术语或名词解释采用了英语与汉语对照的形式,有些则完全用英文解释。这样做旨在让读者根据原文更好地理解专业术语的含义。众所周知,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业务是国际性的业务,各国的保险条款、提单和信用证等均使用英语。读者在学习过程当中,有机会接触到专业英语词汇,以后从事海上运输货物或船舶保险业务时,就会感到得心应手。
全书共分为三篇,第一篇论述了海上保险的基本原理;第二篇翔实论述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的实务;第三篇提出了海上保险实训要求,供读者进行全真实务操练,包括客户的投保、保险公司的承保、保险单的批改、客户的索赔、保险人的理赔、保险人的追偿等实务操作。因此,本书可作为保险系、国际贸易系和金融系本科学生教材,也可供涉外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自学之用。
作者简介
袁建华,男,湖南益阳人,硕士,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1992年,在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任教。1995年10月,通过选拔考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派到英国伦敦学习保险理论与实务,获General Insurance&Reinsurance证书。回国后,从事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的教学与研究。2002年7月,调到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任教。曾主讲合同法与保险、海上保险、保险英语、保险概论和工程保险等课程。近年来在《保险研究》、《现代财经》、《中国保险报》、《特区经济》、《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保险》、《中国保险》、《广东金融学院学报》等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曾获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持广东省省级课题和广东金融学院院级课题两个。
目录
第一篇海上保险原理
第1章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海上风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特征与作用
第三节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海上保险的分类
本章自测题
第2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
第四节保险补偿原则
第五节追偿原则
本章自测题
第3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与转让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
本章自测题
第4章海上保险损失的界定
第一节全部损失
第二节部分损失
第三节费用损失
本章自测题
第二篇海上保险实务
第5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概述
第一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
第二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
第二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专门险
第四节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
本章自测题
第6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
第一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投保
第二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核保
本章自测题
第7章海上保险费率
第一节海上保险费率的定义及特点
第二节制定海上保险费率的原则
第三节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四节海上保险费的退费
本章自测题
第8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第一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第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本章自测题
第9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追偿
第一节保险追偿与理赔的关系
第二节海上保险赔偿争议的处理
本章自测题
第10章海上船舶保险
第一节船舶保险概述
第二节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第三节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船舶保险理赔概述
第五节船东保赔保险
本章自测题
第三篇全真海上保险实训
附录海上保险模拟试题及部分自测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1章海上保险概述
第二节海上保险特征与作用
海上保险是海上特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保险。它具有国际性,与国际航运、对外贸易、国际金融息息相关。它的立法、适用条款在国际范围内逐步趋向统一。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东责任等。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不断取得进步,但是,灾害事故的发生仍不能完全避免,加上新出现的风险经常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使生产继续发展,生活保持长久安定,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仍然是一种更经济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现代社会进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海上保险不仅表现为一种经济补偿关系,同时也体现为一种法律关系。在海上保险所体现的这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当中,经济关系是基础,不同的经济关系决定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两者相互统一,共同构成海上保险概念的内容。
海上保险集合众多面临遭受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采用大数法则的原理,让众多经济单位共同承担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的风险,对某一个可能发生损失的经济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当然,确定这种经济补偿关系是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来实现的。关于海上保险合同,将在第5章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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