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学(现代经济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竞争法,
作者: 邵建东等编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41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010217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内容充实、观点新颖、学术性较强、介于理论著作与普通教科书之间的教材。
在体系结构安排上,尝试设置了程序法,将竞争法领域中的程序问题专门列出来作系统介绍。在内容安排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立足于国内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现状,侧重于结合实践作分析;而反垄断法部分由于我国尚缺乏必要的法律实践,因此侧重于与国外最新的法律进展和法学原理进行比较分析。为了便利读者理解,在若干章的前面都列出一个或若干个典型案例。
本书既体现出了教材的系统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又具有较开阔的视野和一定的学术深度;不仅适合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使用,也适合竞争法方面的研究人员、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编竞争法总论
第一章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竞争法的产生
第二节竞争法的发展
第二章竞争法的调整与内容
第一节竞争法的调整
第二节竞争法的内容
第三章竞争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节竞争法的地位
第二节竞争法的作用
第四章我国竞争法的产生与现状
第一节我国竞争法的产生
第二节我国竞争法的现状
第三节我国竞争法现状评价
第二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六章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
第一节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行为概述
第二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第三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四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第五节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第七章商业贿赂行为
第一节商业贿赂概述
第二节商业贿赂的性质
第三节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第四节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八章虚假广告行为
第一节虚假广告概述
第二节禁止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虚假广告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四节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九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一节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
第十章诋毁商誉行为
第一节商誉及诋毁商誉行为概述
第二节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十一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一节有奖销售概述
第二节有奖销售的利弊分析
第三节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
第三编反垄断法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概述
第一节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第三节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三章禁止垄断协议
第一节垄断协议概述
第二节禁止垄断协议原则及其例外
第三节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四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第二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五章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第一节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概述
第二节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程序
第三节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合并控制标准
第十六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第一节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第二节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外国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
第四节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
第四编竞争程序法
第十七章竞争民事程序
第一节竞争民事程序概述
第二节竞争民事责任
第三节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民事非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竞争行政程序
第一节竞争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竞争行政普通程序
第三节竞争行政简易程序
第四节竞争行政特别程序
第五节竞争行政程序救济
第十九章竞争刑事程序
第一节竞争刑事程序概述
第二节竞争犯罪和刑罚
第三节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竞争程序其他法律问题
第一节竞争民事程序与竞争行政程序的关系
第二节竞争民事程序与竞争刑事程序的关系
第三节竞争行政程序与竞争刑事程序的关系
书摘插图
第一章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竞争法的发展
一、竞争法的发展历程
从1890年现代竞争法的标志——《谢尔曼法》的颁布到今天,竞争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创立、发展、发达等几个阶段。
(一)竞争法的创立时期
19世纪9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是现代竞争法的创立时期。在这个时期,现代竞争法的创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体系初步确立,并对其他国家的竞争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890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虽然该法仅有8个条款,而且还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但它确立了极其重要的原则:任何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对州际贸易或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任何订立该类非法合同或从事该类非法的联合或共谋者都构成重罪;任何从事垄断或企图从事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际贸易或国际贸易的任何部分者,均构成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