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周林彬,董淳锷著
出 版 社: 湖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52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4385199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边缘法学丛书作为一套重视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著作,具有创造性和开拓性,力求处理好法学理论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它的出版,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李步云
边缘法学丛书以交叉为视角,以非法学的思维,用非法学的方法和手段解决法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它是法学理论应用化、法学应用理论化的综合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积累价值。
——第五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蒋新苗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湖南人民出版社推出的边缘法学系列丛书之一,内容主要涉及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即主要对法律经济学的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基础、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以及法律经济学前沿理论的研究。作者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不同侧面和不同内容,对中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进行一个初步的总结和梳理,由此夯实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作者简介
周林彬,男,1959年出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广东省社科联常务理事,广州市消协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学术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与法律经济学。曾主持国家及省部级课题多项;已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比较合同法》、《法律经济学论纲》、《比较商法导论》、《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思路》、《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等11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先后被授予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并获得教育部及司法部的教学和科研奖励若干项。 董淳锷,男,1981年出生,中山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曾在《法学杂志》、《南开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初探》、《中国商会立法刍议》、《殡葬改革中的法律规避现象研究》等7篇。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和省级课题多项。2000年以来,先后获得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奖励。
目录
前言
一、法律经济学与法学研究
二、法律经济学与法律实践
三、本书的研究内容和写作思路
第一章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的萌芽
一、早期的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初步接触
二、亚当斯密:法律与经济的深入结合
三、马克思主义:较为体系化的法律经济理论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
一、旧制度经济学:初构法律经济学的学科雏形
二、新制度经济学:奠定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三、法律经济学地位的确立:波斯纳的理论贡献
第三节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一、全面发展的法律经济学
二、曲折前行的法律经济学
三、多元发展的法律经济学
第二章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第二节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第三节研究方法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第四节交叉学科范畴的法律经济学
第三章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假设
第二节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第三节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第四节成本收益分析
第五节均衡分析
第六节博弈分析
第四章 法律经济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第五章 法律经济学的法学理论基础
第六章 比较法律经济学
第七章 行为法律经济学
第八章 法律与非正式制度理论
第九章 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的萌芽
一、早期的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初步接触
在早期有关社会问题的研究中,无论是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法学家,都存在对法律与经济问题的交叉研究。这种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例如当时的《十二铜表法》在条文内容中就包括了与经济有关的物权和债权的规定;而法学家查士丁尼在《民法大全》中也开始用经济思想分析法律问题。
到了古希腊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应该有从事各种行业的人,社会分工和相互协助原则应该得到重视,这样社会产品生产的效率才会更高,因为每个人的需求互不相同,所具备的天赋技巧也有差异。柏拉图把这种经济分工原则视为法律正义原则。这是最早的社会劳动分工与法律正义关系的思想②。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曾在其论述中涉及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比如对于社会财富生产问题,他认为由于财富交换可能导致损害他人财富而使自己牟利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即使经济致富是“自然的”,也应受到谴责。而对于经济制度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个有秩序的国家里,只要存在着良好的习俗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那么社会上就会存在“公有”和“私有”两种制度。其中,私有制有利于促使人们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利益并激励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较大的发展,相对而言,公有制度则容易导致财产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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