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刑法学(上、下)(第三版)(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
作者: 黄荣坚 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63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666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基本概念、犯罪基本概念、不法构成要件、主观不法、客观不法、有责性。不作为犯、犯罪的参与,犯罪之竞合等章节。虽法自德日,但有很多颇具价值的学术创见,自出版即成为我国台湾地区引用率较高的经典专著。
作者简介
黄荣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目录
基础刑法学:上册
第一章 刑法基本概念
第一节 刑法的意义
壹、刑法是什么?
贰、刑法的形式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
壹、直接目的:罪刑法定
贰、间接目的:刑罚功能问题
叁、刑法目的概念之现实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壹、弄潮在时间因素上的效力
贰、刑法在事件因素上的效力
叁、时效
第四节 刑事法律效果
壹、刑罚
贰、保安处分
第二章 犯罪基本概念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主义
壹、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
贰、罪刑法定主义的具体标准
第二节 行为概念
壹、概说
贰、行为理论
叁、理论的再检讨
肆、“行为”的定义
伍、关于原因自由行为
陆、法人之犯罪能力问题
第三节 犯罪结构
壹、犯罪是不法而且有责任的行为
贰、二阶层理论与三阶层理论
叁、故意过失概念之定位
肆、犯罪结构上的基本犯罪(不法)类型
第三章 不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不法构成要件的概念
壹、不法构成要件的形式
贰、不法构成要件的意义
第二节 成文不法构成要件
壹、依法令之行为
贰、公务员服从命令之行为
叁、业务上之正当行为
肆、正当防卫之行为
伍、紧急避难之行为
第三节 不成文不法构成要件
壹、正面要件:因果关系
贰、负面要件
叁、关于其他阻却“客观归责”事由
基础刑法学:下册
书摘插图
第一章刑法基本概念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壹、弄潮在时间因素上的效力
“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所谓“法律”,意指经“总统”公布生效的法律。所以“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所谓法律生效,按照“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二条以下的规定,法规应规定施行日期,或授权以命令规定施行日期。而除了法规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情形,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以外,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
另外,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刑法有效期间,但是事隔久远,是否还可以进行起诉或审判?以及虽然经过判决确定,但也是事隔久远,是否还可以执行刑罚?则是属于追诉权时效以及行刑权时效的问题。
二、关于限时法的问题
刑法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固然没有问题。但是刑法经废止或失效后,是不是当然就不可能再适用于已发生的刑事事件?此一问题牵涉所谓限时法的问题。所谓限时法,简单地讲,有限定其有效适用期间的法律。不过所谓限定其有效适用期间的法律指的是什么意思,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没有问题的是,所谓狭义的限时法,当然是一种限时法。所谓狭义的限时法,意思是法律文字本身就明白的揭示,其法律仅于特定期间内有效,例如1944年所公布施行的“惩治盗匪条例”,法律文字本身明白规定其有效适用期间为一年即是。不过有问题的是不属于狭义限时法的所谓广义限时法的部分,亦即法律文字本身并未明白揭示其法律仅于特定期问内有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意义可以知道,此一法律系于特定期间内有效。如果要从台湾地区的立法来举例,旧有冠上所谓动员戡乱时期的各个立法,可能被理解为广义的限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