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郑冠宇著
出 版 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2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302399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民法理论建设,自始至终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发展密切地关联在一起。由于两岸文化传统的同源性,两岸民法理论与制度也必然具有某种程度的趋同性。因此,加强对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与制度的了解,也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制度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参照蓝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目前正面临着重大修正,并且已经于2007年对其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作了重大修正。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其修法的过程、理论、理由和具体的制度构建。本书是作者亲自参与修法时的一些研究心得,对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之理论发展与制度变革的一些童大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研讨。
本书可供民法学者、研究生和本科生在科研工作中参考阅读,也可供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从事比较法解释时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郑冠宇,男,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法律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台湾著名民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物权法、债法、法律行为、电子数据法、强制执行法。
目录
丛书序
第一章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突破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受让
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交易安全之保护
二、现行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
三、现行法规定之缺失
第三章不动产物权移转之形式要件
一、现行制度
二、“民法”债编与物权编之修正
三、债编修正所可能产生之问题
四、德国法之规定及其意义
第四章 占有的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
一、占有之让与
二、占有之善意受让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间之权利义务
第五章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
一、规范目的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四、基于一定权利得使用不动产
第六章动产与动产之附合及混合
一、规范目的
二、动产与动产之附合
三、动产之混合
四、偿金之返还
第七章不法管理、添附与不当得利——评“最高法院”二○○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七号判决
一、问题之提出
二、判决评释
第八章抵押权之修正与适用
一、抵押权之特性
二、抵押权之取得
三、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之修正
四、抵押权担保标的物范围之修正
五、抵押权之效力
六、抵押权之实行
七、共同抵押之修正
八、物上保证人之权利
九、最高限额抵押权
十、其他抵押权
第九章动产质权之修正与适用
一、动产质权之定义
二、动产质权之取得
三、动产质权担保债权范围
四、动产质权担保标的物范围
五、动产质权之效力
六、动产质权之实行
七、最高限额质权
八、质权之消灭
第十章留置权之修正与适用
一、留置权之意义
二、留置权之取得
三、留置权之效力
四、留置权之消灭
书摘插图
第一章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
引言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Abstraktionsprinzip),在民法体系中,不但对初习法律者常造成困惑与不解,即使是富有经验之法律人,亦常有触礁之可能。此种完全袭自德国法之纯粹抽象思维的制度,因与现实生活脱节,再加上日耳曼法关于善意受让制度之见诸于今日法典,更使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几乎丧失了其原有之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造成对其存在之必要性的质疑,至今未曾中断。鉴于上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特殊性(Eigen‘ttimlichkeit),使得向来以法制自傲之德国,在备受批评而又无法不与之相存的两难情况下,学界及司法实务遂致力于减弱其效力,而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适用范围,在特定情形下加以限制,进而突破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此种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理论,特别表现在瑕疵共同(Fehleridentitat)、条件关联(Bedingungszusammenhang)以及法律行为一体性(Gesch/iftseinheit)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