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事法律全编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58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305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收录了民事、商事立法领域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并按照法律性质和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为四个大类、16个小类。在文件选择、分类和编排上,都体现了既符合官方标准,又兼顾实用之便利的特点。
内容简介
为了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公民提供一套全面准确、查阅便利的法律工具书,作者精心编辑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本套丛书在文件选择、分类和编排上,都体现了既符合官方的标准,又兼顾实际使用之便利的特点。
《民商事法律全编》作为其中的一个分册,具有以下特色:
1.文本标准,内容准确。本书收录的法律文本全部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权威刊物,并经反复校对审定,保证内容的准确权威。
2.收录全面,编排精细。本书收录了民事、商事立法领域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并按照法律性质和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为四个大类、16个小类。在目录编排上注重突出主体法的原则,并将各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修改时间详细列出,便于读者知悉该法的修改过程。
3.附加条旨。便于查阅。本书对所有法律的条文都加注了条旨,意在用精炼的文字概括该条文的含义,可使读者对法律的内容一目了然,便于轻松理解和查阅条文内容。
4.内容最新。提供增补。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截止于2009年2月。对于寄回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的读者,可提供一次免费的最新法规增补服务,并可根据读者需求,以优惠价格提供不同资费标准的有偿法规增补。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l公布)
二、民事法编
1.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公布)
2.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崔(1999.12.1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7.5公布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8.28公布)
3.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9.10公布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12.29公布1998.11.4修正)
4.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公布2001.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3.12公布1992.9.4第一次修正2000.8.25第二次修正2008.12.27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6.15公布2002.12.2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三、商事法编
四、民商事程序法编
书摘插图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公布)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