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全编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46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308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公民提供一套全面准确、查阅便利的法律工具书,我们精心编辑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本套丛书在文件选择、分类和编排上,都体现了既符合官方的标准,又兼顾实际使用之便利的特点。
《刑事法律全编》作为其中的一个分册,具有以下特色:
1.文本标准,内容准确。本书收录的法律文本全部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权威刊物,并经反复校对审定,保证内容的准确权威。
2.收录全面,编排精细。本书收录了刑事立法领域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其中刑法部分收录了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按照刑法典的体例予以编排;刑事诉讼法部分则收录了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常用的法律文件。
3.附加条旨,便于查阅。本书对所有法律的条文都加注了条旨,意在用精炼的文字概括该条文的含义,可使读者对法律的内容一目了然,便于轻松理解和查阅条文内容。
4.内容最新,提供增补。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截止于2009年2月。对于寄回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的读者,可提供一次免费的最新法规增补服务,并可根据读者需求,以优惠价格提供不同资费标准的有偿法规增补。
目录
一、刑法编
1.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7.1公布l997.3.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12.2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8.3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2.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2.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2.28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文本)
2.单行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12.29公布)
3.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4.29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8.31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8.29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12.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12.29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12.29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12.29公布)
4.司法解释(总则)
(1)刑法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9.25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10.6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7.12.31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1998.12.2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
二、刑事诉讼法编
书摘插图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①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