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精义:争点与判例-物权总论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季秀平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1字数:版次: 1页数: 32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63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专”。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独立成册而又协同一体,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理论联系实际。该书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虽然物权法刚刚出台,但该书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读者在研读理论的同时,可参看现实案例,以便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院院长、教授,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本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法论与解释论相结合。以学理评注法条。以新法阐释旧案。值得一读。希望物权法能惠及百姓,广大民众以此为武器。为权利而斗争!
——郭明瑞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套丛书。紧扣物权法之规定。并对不同立法体例和学观点进行评述,说理透彻。论述全面。我相信。值此物权法颁布实施之际,本套丛书的出版必将对大家研习了解物权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刘保玉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简介
本书从学理、法条、立法争议和典型案例等视角,深入精到地剖析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全书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它又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书中还精选出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具体包括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保护、占有五章内容。
物权法是一部保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关注。毫无疑问,它的颁布将更加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信心。
作者简介
季秀平,1967年3月生,江苏涟水人。1990年7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教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8月被分配到淮阴师范学院工作至今。其间,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按期毕业井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按期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6月,破格晋升副教授。现担任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主任。已在《法学》、《南开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物权之民法保护制度研究》一部。
目录
第一章 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 物权概念的产生与确立
一、物权概念的产生
二、物权概念在立法上的确立
第二节 关于物权定义的各种观点
一、体现在学术著作中的不同观点
二、体现在物权法建议稿中的不同观点
第三节 如何才能下一个比较准确的物权定义
一、准确把握物权的本质
二、掌握科学的下定义方法
三、明确物权的构成要素
[立法争点]
一、关于物权定义的立法争点
二、对上述争论的简要评价
[典型案例]
案例1:该“广告经营发布权”是否属于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范围
一、物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物的范围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三、公有物与私有物
四、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六、主物与从物
七、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九、原物与孳息
十、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十一、有主物与无主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立法争点]
一、关于物权客体的立法争点
二、对上述争论的简要评价
[典型案例]
案例2:尸体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五章 占有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物体的分类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一)区分标准和概念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物的分类。一般认为,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价值和效用。凡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物,例如土地和房屋等,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物,例如衣服、手机、汽车等等,为动产。但是,近来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问题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深入探讨。
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标准的历史沿革
在罗马法中,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变更其性质、损害其价值。依此标准,动产(又称为可动物),是指能够自行移动或者用外力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或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又称为不动物),是指不能自行移动,也不能用外力移动,否则就会改变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有体物。可见,罗马法是以物能否实现物理意义上的“移动”为标准对物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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