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实证·优化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单晓光等著
出 版 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43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587996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专著是单晓光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TRIPS框架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评及其优化研究(70473065)”的最终成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TRIPS框架内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已引起广泛关注。在我国确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深入、全面、客观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无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理,实证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所产生的影响,从而为在WTO框架下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出谋献策,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于2004年承担了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TRIPS框架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评及其优化研究(70473065)”。本专著即是该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本专著以新经济增长理论为基础,采用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法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两面性,建立了包含内生创新的知识产权经济增长动态模型,开创性地构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实证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以及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建议。我们希望本专著的有益探索能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奠定一定的基础,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证依据。
作者简介
单晓光,男,1961年10月生,湖南人。1978年至1982年在中南矿冶学院(现中南大学)勘探地球物理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位。1986年至1988年在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科技哲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哲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2000年获德国艾伯特基金和德国知识产权协会资助,在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所进行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2000年5月获德国慕尼黑国防军大学经济暨社会学博士学位(Dr.rer.pol.)。现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单晓光教授还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科技法学会会长助理、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会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目录
第1章引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
第2章经济增长理论综述
2.1古典增长理论
2.2新古典增长理论
2.3新经济增长理论
第3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及验证
3.1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度方法
3.2对现有测度方法的评析
3.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3.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验证
第4章知识产权制度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
4.1知识产权内生经济增长模型述评
4.2一个包含内生创新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模型
第5章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的实证分析
5.1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
5.2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关系的实证分析
5.3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扩散关系的实证分析
5.4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第6章知识产权制度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研究
6.1外国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6.2 知识产权制度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研究综述
6.3 知识产权制度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的理论分析
6.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实证分析
第7章知识产权制度与城市竞争力关系研究
7.1城市竞争力的来源: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到知识产权优势
7.2知识产权在城市竞争力影响因素和量化评价中的体现
7.3 知识产权制度影响城市竞争力的路径分析
7.4知识产权制度影响城市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7.5促进竞争力提升的城市知识产权战略比较
7.6促进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政策建议
第8章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总体分析
8.1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
8.2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8.3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总体影响
8.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
第9章中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完善
第10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11章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12章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书摘插图
第1章引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
众所周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然而,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改的历史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在强大的外在压力之下完成的。
旧中国的《大清著作权律》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就是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结果。1991年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第一次修改高潮。2000年和2001年,为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第二次修改高潮又起。中国以20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200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不应否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但是,更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的立法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履行双边和多边条约的义务,特别是与美国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上缺少话语权,我国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符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未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这是客观现实,我们不得不正视。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发展中国家的战争,从制度总体的层面上,从未奏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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