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老政策文件汇编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孙陆军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65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872381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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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退居二线和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公费旅游的做法应当改变》一文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我国老龄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增加工资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老龄事业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
内务部关于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中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改领在乡残废抚恤金后的待遇问题的函“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务部关于供销合作社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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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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