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汽车与交通运输,航空运输,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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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5-7-1字数:版次: 1页数: 2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4504522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书摘插图
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良好的空间感、形体知觉、嗅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 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 m以上;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四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三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二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一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系统的安全检查知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级别:培训四级、五级民航安全检查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5年以上;培训三级民航安全检查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培训二级民航安全检查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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