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设计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轻工业、手工业,工艺美术制品工业,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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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17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9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首饰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二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书摘插图
首饰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空间造型能力、色觉,具有较好的手指灵活性、动作协调性。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三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二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首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应在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进行,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其他播放设备。技能操作应在200m2以上且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进行,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三级首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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