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地工(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体育/运动,体育理论与教学,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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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版次: 1页数: 26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5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部分低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动作协调灵活,有较强的空间感及计算、识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晋级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必要器材与设备的体育场馆。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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