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INTERNET AGE)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商法总论,
品牌: 刘德良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356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2176948/9787802176942
·条形码:978780217694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外文书名: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INTERNET 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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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整体上分为互联网对民法学基本理论的影响和网络时代的若干民法学具体问题两个部分。其中前者包括网络时代的民法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民法学方法论、信息财产化与财产信息化等;后者则网络环境下表示的成立与生效规则、网络时代的物权法问题、垃圾信息问题的私法规制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虚拟财产、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等。
作者简介刘德良,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文法学院特聘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主任。研究方向为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信息法与信息财产权等。在《法学研究》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一文在国内首次提出个人信息财产权理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242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项课题:出版专著三部。其中,《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200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是第一部系统研究网络时代民法基本理论问题的专著;《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是第一部研究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专著。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网络时代的社会特征
一、网络的起源、发展与展望
二、互联网络的自然特征
三、网络时代的社会特征
第二章 民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时代民法价值理念的变迁
二、网络时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三、网络时代民法方法论的新动向
四、民法基本范畴将发生变化
五、新型民事权利不断涌现
六、信息财产化、财产信息化的社会现实与信息财产权理论
七、需要重新理解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理论
八、现行民商法体系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困境
九、现行法律行为制度在网络时代将无法有效地实施
十、互联网络的虚拟性、无纸化、数字化、信息化特征对现行的交易制度产生影响
十一、交易安全将成为网络时代民法重要的问题
十二、网络时代现行法上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将面临挑战
十三、网络时代民间立法日益突出并成为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
十四、网络时代全球民事立法趋于统一,法系的划分理论将趋于没落
第三章 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一、网络时代民法的价值理念
二、网络环境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的规则
一、现实环境中意思表示的基本规则
二、网络环境条件下意思表示的规则
第五章 网络时代的物权法问题
一、网络对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影响
二、网络时代的物权公示制度
三、网络时代物权的变动模式
四、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问题
五、网络时代物权与债权区分
六、互联时代物权立法的趋势
第六章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概述
二、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三、欧盟《指令》的缺陷与我国个人信息立法
第七章 垃圾信息问题及其私法法律规制
一、概述
二、垃圾信息发送的技术原理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垃圾信息的界定及其所侵害的客体
四、垃圾信息问题的私法规制
第八章 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及恶意软件问题
一、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
二、恶意软件问题
第九章 网络游戏中的私法问题
一、概述
二、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问题的法律分析
三、虚拟物品问题
第十章 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
一、概述
二、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问题
三、人肉搜索中的版权问题
四、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义务与侵权责任
第十一章 域名与在先商标冲突问题
一、目前国内外有关立法、司法、理论立场
二、对国内外有关立场的评价、分
三、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的门槛。所谓的网络时代,是指以互联网络作为整个社会活动的核心平台的时代。而信息时代,则是指信息在整个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和作用的时代。互联网络的开放性或全球性、数字化或无纸化、虚拟性、交互性等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征使得网络时代呈现出全球化、自由化、信息化和高效化特征。网络时代的这些特征已经对建立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的既有民商法律制度及其理论产生了许多挑战,其中,有些是制度层面的,有些则是基本观念和基本理论层面的。“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网络时代的这些特征要求建立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的现行民商法律制度和基本理论必须要做出应有的回应,以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起草和制定一部划时代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法典一直是中国民法学人梦寐以求的目标。我们面临的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要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性的、划时代的民法典,则需要有充分反映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社会客观规律的国际先进的民法理论作为依托。没有先进的民法理论为指导,就不可能制定出先进的民法典!令人遗憾的是,翻阅中国近年来的民法学论着,很少有知名的民法专家从事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的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文摘(二)技术性
所谓的技术性,系指不仅计算机、互联网络本身是高科技的产物,而且,网络通信也离不开高科技的支持。众所周知,网络信息交流离不开信息发送设备(信源)、终端设备(信宿)、基础网络或信息传输通道,而信息传输的速度与信息传输信道的带宽有关,信息的发送与接收则与发送和终端设备的计算速度或处理能力有关,信息在网络中传输的安全性与信息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密切相关。对于信息发送或接收设备的计算能力,一般与计算设备(计算机)芯片的集成密度有关,而(计算机)集成电路芯片是一个高科技问题。通常,发送或接收设备的计算能力越高,其处理信息的速度也就越快,收发信息的速度也就越快。对于信息传输通道的带宽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传输介质材料问题,属于材料科学问题。从传输介质的发展历史来看,它经过了铜质电线电话线--ISDN--BISDN--光线传输介质(宽带)的过程,而传输介质材料也是一个高科技问题。就信息在传输信道中的安全性问题,由于其涉及信息加密技术和电子认证技术,而无论是信息加密技术,还是电子认证问题,都是与技术攸关的问题,故而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外,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并非是一路直达,往往还需要经过诸多路径转换,而这种路径转换也需要路由(器)技术。总之,互联网络是一个高科技产业,无论是硬件设施建设,抑或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还是网络通信的质量保障,都需要信息技术乃至生物技术等诸多高科技的支撑。无论是网络运营商,还是一般的网民,利用网络进行通信或进行其它网络活动,谁掌握的技术高,谁就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因此,可以说,技术性是互联网络的基本特征。
(三)开放性(无国界地域性)
所谓的开放性,又称无国界地域性,是指在互联网上,人们进行信息交流和网络活动没有地域范围和国界、国籍的限制。从技术上讲,互联网络对任何人、任何地区都是开放的,只要具备一台符合条件的终端设备和网线或相应的卫星通信或无线通信条件等,都可以接入网络并在网络上进行通信。因此,如果不是通过严格的技术甄别措施,我们一般无法直接及时识别网络主体所属的地域范围或国籍。随着固定电信网、移动电信网和无限通信网的融通,随着传统电视网、电信网和计算机网络的融合,未来的互联网络将更加开放,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地与网络接触,借助于互联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
后记本书是我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时代的民商法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该课题历时四载,终于有所交待。此值出版之际,我要衷心感谢我的夫人,是她在我的写作过程独自承担了装修新居的艰辛工作,是她远在美国为本书提供英文资料及翻译帮助。研究生王耀民为本书做了大量的校对工作,詹宇昆、刘慧、王超也提供了帮助,尤其要感谢的是清华大学的研究生杨金超同学为本书的封面设计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此一并感谢。